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8.房屋建筑
 

法令 第51/98/M号

修改六月二十六日第 26/95/M号法令(以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购置规章)第四条

十一月九日

  第一条 (修改第26/95/M号法令)
  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号法令第四条修改如下:
  第四条 (竞投)
  一、……
  二、一般竞投每三年进行一次,且申请人之有效期间亦为三年;如在上述竞投期间结束前,经核准之候选人名单用完,则得缩短该期间。
  三、……
  四、……
  五、……
  第二条 (过渡规定)
  上条之规定适用于以房屋发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最近一次一般竞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