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商法 (六)海事
 

法令 第92/99/M号

制定适用于磁罗经之核准程序、磁罗经之安装及校正、制订自差表以及发出有关证书之规定

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法规制定适用于磁罗经之核准程序、磁罗经之安装及校正、制订自差表以及发出有关证书之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法规第二章之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登记且总吨位少于150吨之商用船队之磁罗经。
  二、本法规第三章之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登记且符合以下条件之船舶之磁罗经:
  a.总吨位等于或大于150吨之船舶;
  b.总吨位少于150吨,且在沿岸航行规定范围以外航行之船舶;
  c.客船及辅助船。
  三、本法规不适用于游船、属于澳门港务局(葡文缩写为CPM)之船舶以及受水警稽查队及消防队管辖之船舶。
  第三条 (定义)
  为适用本法规,以下词语之定义为:
  a.磁罗经一用于永久性确定某个方向且其指向属性取决于地磁场之仪器;
  b.标准罗经一用于航海、安装于适当之罗经座内、备有进行校正所需装置以及设有测定方位仪器之磁罗经;
  c.操舵罗经一用于驾驶船舶、安装于适当之罗经座内以及备有进行校正所需装置之磁罗经;
  d.罗经校正一中和或减少因船舶永久磁垂直及水平分力,或因感应磁垂直及水平分力而引致之半圆、象限及船位误差带之自差;
  e.自差表一列出罗经在按船艏向在360°之弧内每相隔15°校正后测得之差值之表;
  f.剩余自差一罗经校正后之剩余误差;
  g.罗经盘一内装有磁罗经,置于一种称为“罗经座”之装置上,为保持其平衡状态且不受船舶摆动影响而与常平架连接之盛器;
  h.沿岸航行一沿海岸线航行且航行者一般应能看见陆地。
  第四条 (磁罗经校正之确认)
  磁罗经校正之确认仅得透过证书为之,该证书之式样载于成为本法规组成部分之附件一。
  第五条 (有权限之实体)
  一、澳门港务局有权限核准磁罗经及其安装、校正罗经、制订自差表以及发出有关证书。
  二、如商船队高级船员符合以下条件,得透过确认资格,获澳门港务局之许可以校正罗经、制订自差表及发出有关证书,但不妨碍上款之规定:
  a.持有根据一九七八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缩写为STCW)之规则D/2发出之证书;
  b.曾在具资格之机构实习,并在该实习中至少进行十次罗经校正之活动,以及就不同种类船舶及在不同港口制订自差表之活动;
  c.非为受检船舶之船员;
  d.无以自雇或受雇形式向受检船舶之船公司提供任何服务。
  三、澳门港务局得随时检查商船队高级船员是否按照本法规之规定活动。
  第六条 (磁罗经之核准、安装及保养之规定)
  有关磁罗经之核准、安装及保养之技术及执行规定,载于成为本法规组成部分之附件二。
  第二章 第二条第一款所指船舶之磁罗经
  第七条 (磁罗经之种类及补充设备)
  在本地区登记且总吨位少于150吨之商用船队,须配备操舵罗经及测定方位之装置。
  第八条 (磁罗经之校正)
  如上条所指之船舶在进入运作前或为发出船舶安全证书而进行检验之期间,又或发现其自差超过±5°时,须校正安装在该船舶上之磁罗经。
  第三章 第二条第二款所指船舶之磁罗经
  第九条 (磁罗经之种类及补充设备)
  一、第二条第二款所指之船舶须配置标准磁罗经及操舵罗经,并在安装标准磁罗经之位置与船驾驶位置之间安装适当之通讯设备。
  二、如船舶仅在可看到陆地之范围内航行,或因船舶特征而无足够空间安装标准磁罗经,澳门港务局得许可以操舵磁罗经代替标准磁罗经。
  三、如船舶具有令驾驶员得自其驾驶位置清楚看到标准罗经读数之条件,得获免除安装操舵磁罗经。
  第十条 (备用磁罗经)
  如无操舵罗经或电罗经,上条第一款所指之船舶须配有一个可与标准罗经互换之备用磁罗经。
  第十一条 (测定方位)
  磁罗经之安装应尽量保证可在水平弧范围内进行方位测定,如有可能,在接近3600之范围内进行。
  第十二条 (罗经之校正)
  一、应适当校正磁罗经,自差表须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二、磁罗经定期校正之有效期为三年,自有关证书发出之日起计。
  三、应利害关系人之申请,澳门港务局得延长上款所指证书之有效期,以便船舶驶往登记港或惯常进行检查之港口。
  四、如自差超过±5°或在为发出安全证书而进行之检验中确定有误差,又或船长、驾长或船舶经营人认为有必要时,得提前进行磁罗经校正。
  第十三条 (对磁罗经校正之援助)
  一、船舶船长或驾长应尽量确保参与磁罗经校正工作之技术人员之安全。
  二、如磁罗经校正工作于拦门沙港外及在天气恶劣情况下进行,参与该工作之技术人员应离船并在安全条件下反回有关登船港。
  第四章 最后规定
  第十四条(手续费)
  提供有关核准磁罗经、安装磁罗经、制订自差表及发出有关证书之服务,均按澳门港务局《收费总表》收费。



  注:发出之证书一式三份,第一份贴于罗经旁,第二份交予澳门港务局,第三份交与非为澳门港务局人员之技术员。
  附件二 第六条所指之磁罗经之核准、安装及保养之技术规定
  1.必须安装磁罗经之船舶应配有以下设备:
  a.标准磁罗经一个;
  b.操舵磁罗经一个,但站在操舵位置之驾驶员能清楚看到第1a.项要求之标准磁罗经发出之船艏讯息之情况除外;
  c.合适之通讯系统一套,放置在标准磁罗经之位置与航行操舵位置间。
  1.1.船舶应备有一个可与磁罗经互替之标准罗经,但船上已有第1b.项要求之操舵罗经或一个陀螺罗经则除外。
  1.2.每个磁罗经之校正应准确,有关曲线表或剩余误差表须常贴于罗经旁。
  1.3.如澳门港务局认为航程性质、近陆地航行之船舶或船舶类别均无需安装标准磁罗经,则可不安装之;但在任何情况下均须安装一个适当之操舵磁罗经。
  1.4.如无论在日光或人造光下(按照第7.1.项之规定),均可自操舵位置清楚看到标准罗经花在船艏基线两边至少15°弧之投影,则标准罗经可作为操舵罗经使用。
  2.罗经花
  2.1.罗经花之刻度要由0°-360°逐度刻,由北起000°至360°,按顺时针方向每10°刻一次数目字;东南西北方向由N、E、S、W英文大写字母表示,N可用象征符号代表。
  2.2.因刻度不精确、罗经花对轴心之偏心度及罗经花对于磁铁之不正确指向而导致之指向误差,不得超越船艏0.5°。
  2.3.操舵罗经刻度盘之刻度无论在日光或人造光下,均能在距离1.4m处清晰可见且得允许使用放大镜。
  3.材料
  3.1.在指向系统中使用之磁铁及船舶永久磁场之校正磁铁,须拥有高顽(磁)性至少11.2KA/m.
  3.2.用作校正感应磁场之仪器须具低剩磁及低顽(磁)性。
  3.3.如合理又有可能时,所有用于磁罗经及罗经盆之物料须具抗磁性,且使用该等物料不得使罗经误差超过(9°/H,H代表罗经之磁通量μT(微特斯拉)密度之水平分力。
  4.性能
  4.1.磁罗经应运作正常且其装在船上之位置受到环境因素影响时,亦应能保持其使用性。
  5.制造之误差
  5.1.在罗经之一致旋转运动为每秒1.5°、罗经温度为20°C±3°C之情况下,如罗经花之直径少于200mm时,罗经花之偏转不得超过(36/H)°,如罗经花之直径等于或大于200mm时,罗经花之偏转不得超过(54°/H),其中H之定义已定于本附件第3.3项。
  5.2.在温度为20°C±3°C之情况下,因摩擦而引起之误差不得超过(3/H)°,其中H之定义已定于本附件第3.3项。
  5.3.首次40°偏转后,如磁场之水平分力为18μT时,罗经花之中段摆动须少于12秒;首次90°偏转后,磁子午线显示(1度)之转轴时间不得超过60秒;后者仅适用于无震荡罗经。
  6.校正器
  6.1.就以下原因,罗经盆应配有校正半圆自差及象限自差所需之装置:
  船舶之永久磁场之水平分力;
  倾角;
  感应水平磁场之水平分力;
  感应垂直磁场之水平分力。
  6.2.第6.1.项规定之装置应保证在受第4项所指之情况影响时,不出现明显误差,亦不出现磁纬度大幅度变更之情况。六分仪误差或更大之误差可不必理会。
  7.制造
  7.1.为随时看清罗经花,应装设主要照明及紧急照明,亦应装设变阻器以调校照明强度。
  7.2.除照明外,无须安装供磁罗经运作之其他电源。
  7.3.如标准罗经电传动显示有必要将标准罗经作为操舵罗经使用,传动系统之电力供应应备有一个主要电源及一个紧急电源。
  7.4.设备制造及安装应方便进行校正及保修工作。
  7.5.罗经、罗经盆及方位测定器之识别应正确。
  7.6.标准罗经座要装于常平架内以保证罗经盆向任何方向倾斜至40°时,罗经座能保持平衡,亦保证罗经在海上任何情况下不与常平架脱位;装于常平架内之操舵罗经亦须满足同样要件;如两者不装于常平架内,罗经花应自由向任何方向摆动至少30°。
  7.7.应使用适当、坚实之物料制造磁罗经。
  8.位置
  8.1.如情况允许且可行,罗经盆应装在船舶之子午线上;罗经之船艏基线指向船艏之误差须少于±0.5°。
  8.2.安装标准罗经之位置须为当眼处,如有可能,整个水平视野及天空一览无遗,以便获得水平方位及天体方位;安装操舵罗经之位置须令站在操舵位置之人看得清楚。
  8.3.磁罗经之安装位置须尽量远离磁物料。
  下图规定了安装标准罗经须远离磁物料之最基本距离。
  操舵罗经应遵守之距离得比下图规定值少65%,但不得少于1m。如仅备有一个操舵罗经,应采用标准罗经所遵守之距离。
  ——硬铁连续建造(永久性磁物料)
  ——硬铁点(永久性磁物料),例如舱壁、船舱、肋板两端、梁、肋材、纵材、支柱及其他用钢制成之类似结构。只限于在海上移动之软铁物料(临时性磁物料),例如吊艇柱、通风器、钢门等。含油灰重且磁场不定之软铁物料,例如烟囱及管道。
  8.4.磁罗经与电或磁设备之距离须与该等设备之特定安全距离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