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行政机构 (十)各种委员会
 

法令 第21/99/M号

修改二月二十一日第13/94/M号法令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九条(经济委员会)

五月三十一日

  独一条 (第13/94/M号法令之修改)二月二十一日第13/94/M号法令第三条及第九条现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 (组成)
  一、……
  a.……
  b.……
  c.……
  d.八名代表经济利益之团体之代表;
  e.经济司司长、土地工务运输司司长、旅游司司长、劳工暨就业司司长、澳门货币暨涯兑监理署主席、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主席、澳门保安部队之一名代表及澳门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之一名代表;
  f.八名总督指定之经济、企业、科学及环保领域之资深人士。
  二、……
  三、……
  四、……
  五、……
  第四条 (委任之成员)
  一、第三条第一款d项及f项所指成员,系透过公布于《政府公报》之总督批示而委任。
  二、第三条第一款d所指成员及其候选人,须由代表经济利益之团体所指定。
  第九条 (专责委员会)
  一、……
  二、……
  a.工业发展政策;
  b.……
  c.……
  三、……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