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行政机构 (五)社会文化司
 

法令 第31/98/M号

设立附属于文化司署之澳门博物馆行政管理架构

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修改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号法令)
  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号法令第二条及第四条修改如下:
  第二条 (职责)
  澳门文化司署之职责为:
  a.……
  b.……
  c.……
  d.……
  e.……
  f.……
  g.……
  h.……
  i.……
  j.……
  l.……
  m.……
  n.……
  o.确保澳门博物馆之运作及其主题内容之宣传;
  p.原o项;
  q.原p项;
  r.原q项。
  第四条 (结构)
  一、……
  二、……
  三、……
  a.……
  b.……
  c.……
  d.澳门博物馆。
  四、……
  第二条 (增加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号法令之条文)
  在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号法令第二章内增加第十七—A条,内容如下:
  第十七—A条 (澳门博物馆)
  一、澳门博物馆由一名馆长领导,其内部运作受训令核准之规章约束。
  二、澳门博物馆之职责尤其为:
  a.促进构成博物馆之各主题范畴之博物馆藏品之取得、研究、编目、分类、保存及展览;
  b.推动及进行与上款所指各范畴之主题有关之研究、调查及宣传;
  c.推动临时性展览、研讨会及设有导游之博物馆参观活动;
  d.有规律及定期举办及参与旨在向公众,尤其向澳门社会推广博物馆之文化活动;
  e.向同类机构倡议在澳门、葡萄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及人种学方面具代表性之博物馆藏品之交换展览活动,藉此在本地区内外宣传该等藏品;
  f.根据与澳门教区签订之议定书之规定,负责确保位于大三巴牌坊之天主教艺术博物馆之管理工作。
  三、澳门博物馆设有:
  a.博物馆陈设技术、保存暨修复处;
  b.研究、文献暨宣传处。
  第三条 (人员编制)
  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号法令第二十条所指之澳门文化司署人员编制由本法规附表所载者代替,而该附表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第四条 (澳门博物馆之收入)
  售卖澳门博物馆入场券,批给商业区域之经营,以及出租博物馆及大炮台内部之空间之所得,均为文化基金之收入。
  第五条 (澳门博物馆之标志)
  澳门博物馆自澳门博物馆办公室取消之日起采用核准予该办公室之标志。
  第六条 (人员之转入)
  以编制外合同、散位及提供劳务之方式为澳门博物馆办公室提供服务之人员,透过在有关合同所作之附注转入澳门文化司署,并保持其原职务上之法律状况。
  第七条 (财政负担)
  一、由人员之转入及澳门博物馆之运作所产生之负担,由本地区总预算分配予澳门文化司署之拨款及由文化基金本身预算分配予文化基金之拨款承担。
  二、为上款规定之效力,以登录于本年度本地区总预算之澳门博物馆办公室之拨款增加上款所指之预算。
  第八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