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务人员制度 (二)职程
 

法令 第64/89/M号

修改七月十一日第62/88/M号法令第二十八条二款并增加第三款(监狱警卫之职程)事宜

十月二日

  第一条如以下,修改七月七日第62/88/M号法令第二十八条二款,并增订第三款。
  第二十八条 (服务时间)
  二、在不妨碍下款之规定,上条一款所指之名单,把为本修改对象之人员列入执行前规定所产生之职阶内。
  三、警卫长在此职程工作多于十八年将列入因计算狱警第四级服务时间而产生之职阶内。
  第二条 本法律文件于七月十一日第62/88/M号法令生效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