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41/92/M号
调整官立学校校长等人员报酬
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一、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官立学校校长及副校长因担任有关职务,均有权收取本法令附表内所载的酬劳。 二、青年活动中心领导人因担任有关职务,有权收取相等于公职薪俸索引表一百点的百分之八十的酬劳。 三、以上各款所指的校长和副校长按专有制度执行其工作。 第二条本法令由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