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三)教育行政 1.基础教育
 

法令 第41/92/M号

调整官立学校校长等人员报酬

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一、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官立学校校长及副校长因担任有关职务,均有权收取本法令附表内所载的酬劳。
  二、青年活动中心领导人因担任有关职务,有权收取相等于公职薪俸索引表一百点的百分之八十的酬劳。
  三、以上各款所指的校长和副校长按专有制度执行其工作。
  第二条本法令由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