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务人员制度 (三)福利
 

法令 第96/99/M号

订定将退休金之支付责任转移至退休事务管理局(CGA)之退休金受领人及抚恤金受领人得维持其居住在属本地区之房屋及收取房屋津贴之权利

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权利)
  获许可将有关退休金转移至退休事务管理局之人,维持以下权利:
  a.在澳门居住期间,透过向负责管理属本地区之房屋之部门或实体缴付租金而继续居住于该等房屋;
  b.按照《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之规定收取房屋津贴;有关津贴由财政司负责支付。
  第二条 (权利之维持)
  上条之规定不影响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号法令及八月七日第38/95/M号法令所规定之其他权利。
  第三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号法令第十七条第三款b项及八月七日第38/95/M号法令第三条第二款。
  第四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