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3.自然资源
 

法令 第53/91/M号

核准由义巷三幅土地脱离公有产权转为私有产权

十月二十一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为l91平方米地段公产之性质,并将之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该等地段乃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日所发出并附于本法规且成为其组成部分之地籍图内以“A1”、“A2”及“A3”字样所标明者,而有关之卷宗编号为“57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