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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81/92/M号
订定教育暨青年司现组织架构——若干撤销
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性质,职责及权限
第一条 (性质及职责)
教育暨青年司葡文简称为DSEJ,是一个构思、指导、协调、管理和评核非高等教育的各项教育和辅助青年及其社团的组织单位。
第二条 (权限)
在执行其职责时,教育暨青年司的权限特别为:
a.执行教育政策,发展各项教育,并为使教育机构良好运作提供所需的工具,以确保持续教育的原则及所有居民享受教育的权利;
b.执行青年政策,鼓励并发展有助于文化推广及青年和谐融入社会的培训工作;
c.制订教育及青年活动的年度和跨年度计划;
d.构思、计划、执行及协调有关技术——专业的教育工作;
e.构思、组织及协调持续教育工作及发展成年人语言能力的工作;
f.订定及协调有关学校和专业的指导制度;
g.为需要特殊教育的学生融入社会——教育,提供适宜的工具;
h.定期进行教育制度的评核,以保证教学法的革新及长期配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实况;
i.推行订立私立教育的规章;
j.核准不论其教学方式相等与否的非高等教育之私立学校准照;
l.协调及监察官立及私立学校之教育活动及其所属部门及活动,并在需要时采取适当措施,或对行政或技术——教学程序提出建议;
m.协调及监督属其范围组织的活动;
n.按照人口增长情况,计划及订定学校网;
o.按照各项教育的适当模式及规范,制订并执行设备的年度或跨年度计划;
p.注视学校建筑计划的实施;
q.协调学校卫生范畴活动的发展;
r.执行学校福利政策,向学生和教育机构提供所需及可能的协助;
s.推动、鼓励及支持给予青年及其组织的保护、资讯、教育及协助和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青年组织合作的发展活动;
t.按照所察觉的需求及可动用的资源,推广、鼓励、协助及注视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培训;
u.推动教育领域的研究工作;
v.协调及监督教育暨青年司所有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司长)
一、教育暨青年司由一名司长领导。
二、司长在执行职务时由两名副司长协助,并可将其部分职权委托或复委托予副司长。
三、司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为此被指派的副司长代替,倘无指派时,由担任副司长职位年资较长者代替。
第四条 (司长之权限)
一、司长一般而言负责监管、协调及评核教育暨青年司及其属下机构的整体活动。
二、司长特别负责:
a.筹备教育及青年范畴的活动、投资和发展的整体计划,并将之呈交上级核准,同时推动及注视其执行;
b.协调预算建议的编制,并将之呈交,以便核准,同时注视其执行;
c.监督及协调预算的执行;
d.递交活动年度报告及行政——财政报告;
e.建议人员的委任,以及对调派人员予属下组织单位及机构作出决定;
f.编制每学年以合约方式招聘教师的名单,并将之呈交上级核准,经由总督核准后,签署及延续有关合约;
g.对需由上级决定之事项,作出报告及提出意见;
h.确保遵守适用于教育暨青年司范围之法律及规章,并为此制订所需的指示;
i.在教育及青年范畴内,与本地区或外地的其他组织及实体合作;
j.代表教育暨青年司;
l.执行所赋予之其他权限。
三、学历认可委员会及学校福利基金直属司长。
四、文件、资讯暨公共关系中心亦直属司长。
第五条 (属下组织单位)
一、教育暨青年司为着执行其职责,设有下列部门:
a.教育研究暨资源厅;
b.教育厅;
c.青年厅;
d.学校管理暨行政厅。
二、以下为教育暨青年司属下机构:
a.官立幼稚园及官立学校;
b.青年活动中心;
c.教育活动中心。
第六条 (教育研究暨资源厅)
一、教育研究暨资源厅的职责为以持续和有系统的方式去探索、辨识及研究与教育青年有关的问题,以及提出所建议的解决办法及对之予以注视和评估,从而对教育及青年政策的制订作出贡献。
二、教育研究暨资源厅下设教育研究暨教育改革辅助处、教育设备处、组织暨资讯处、教育资源中心和一个辅助科。
三、教育研究暨资源厅协调教育资源中心,并确保向教育委员会提供协助。
第七条 (教育研究暨教育改革辅助处)
教育研究暨教育改革辅助处特别有如下职责:
a.辨识及有系统地处理各项有助于界定本地区教育实况的工作;
b.推动有关非高等之教育制度改革的大纲及计划的实施;
c.为各教育项目协调有关课程计划和相应大纲的编制工作,并注视其实验;
d.构思有关评估学生的学业及教育成绩的模式;
e.设立条件,以便生产教科书及取得其他教育工具和资源;
f.促进教育制度内采用新的资讯科技;
g.鼓励教学实验的进行,以求革新及改变;
h.为课程的需求和教育改革的发展,制订及协调有关从事教师职务之培训计划;
i.对学前教育、校外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包括其各特别项目的教学质素,以及对为青年而设的尤其学校体育及课余活动的大纲及计划等的评估及控制,推动所需之研究;
j.尤其在法律性质方面作出研究、提供资讯及提出意见;
l.为执行教育大纲和计划,协调有关活动,以便取得及分配所需财源;
m.与其他属下组织单位配合,推动及协调有关年度及跨年度活动计划的准备工作,注视其执行,并进行惯性评估。
第八条 (教育设备处)
教育设备处有如下职责:
a.订定及策划学校网;
b.订定及核准官立和私立学校楼宇兴建应遵守的类型及规范;
c.推动现有学校类型的逐步转型,务使有关学校网整体合理化;
d.关注学校所服务的人口及教学质素的确保,推动重订学校规模;
e.促进适应学生特殊性质的以及教学和教育各项目的学校和校园空间的设立;
f.注视由教育暨青年司负责的计划和工程的执行;
g.协助筹备有关购置的竞投;
h.对私立学校的工程资助申请提出意见;
i.对教育机构及私立教育的运作发给准照或预先许可的申请提出意见;
j.开列有关教材、学校家具、课室和其他教育空间的需求的清单;
l.设立尤其能使所有儿童及青年入学及取得学习成绩及教育成绩所需的设备、资讯工具和资料室的基本设施。
第九条 (组织暨资讯处)
组织暨资讯处特别有如下职责:
a.制订符合各部门特别需求的资讯计划;
b.利用资讯工具确保资讯的处理,并按各部门的需要维持资讯的可动用性;
c.组织资料库,并使之经常更新及维持其可动用性,以便实行各项教育研究和计划;
d.协助属下单位及机构处理有关购置及安装资讯设备的方案;
e.进行或协助各组织单位内资讯工具使用者的培训活动;
f.与人事处合作,组织教育暨青年司所有人员的档案,并使之经常更新。
第十条 (教育资源中心)
一、教育资源中心确保教材的生产,以及确保给予教师及官、私立学校和教育暨青年司其他部门在文件和教学——技术方面的辅助。
二、教育资源中心特别有如下职责:
a.对教育资源的需求进行资料搜集和分析;
b.在所有资讯媒介的支援下,搜集、处理及传播关于教育的资讯;
c.协调教科书和其他教育资源的生产;
d.对在本地区或外地的学校实践所得的教学或教育研究的经验,组织资料库;
e.为教育经验的研究、探讨及交流,向教育资源中心的使用者提供实质条件;
f.在教育技术范畴搜集及传播具有意义的文件;
g.为协助需要特殊教育的儿童和青年的教育资源的构思,给予合作。
第十一条 (教育厅)
一、教育厅的职责为指导及注视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运作,并开展工作以求改善在正规和非正规教育范畴内教育的提供。
二、教育厅下设学前暨小学教育处、中学暨技术职业教育处、延续教育处及一行政辅助科。
三、教育厅协调心理——教学辅导暨特殊教育中心。
第十二条 (学前暨小学教育处)
学前暨小学教育处特别有如下职责:
a.指导及协调幼稚园和小学教育学校的运作;
b.协助设定学前和小学教育的课程和大纲;
c.构思有关评核学生学习成绩的方式和规则;d.查察及解决幼稚园教师及小学教育教师以及在此教育范畴的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的需要;
e.在关注到儿童在入学及学习成绩上有同等机会的权利下,设定给予彼等的教育辅助和补助;
f.在对有特别需要或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的辅助计划方面,给予合作;
g.在此教育范围,对学历认可提出意见;
h.确保生产及传播关于教育方法及创新经验的资讯,务求改善有关教学工作;
i.参予对私立的学前和小学教育机构发给准照的工作,以及审议有关其运作条件修改的申请;
j.研究及建议与私立学校签订合约及给予援助的标准。
第十三条 (中学暨技术职业教育处)
中学暨技术职业教育处特别有如下职责:
a.订定在教学管理方面能确保中学及技术职业学校最佳运作的学校组织总规范;
b.与其他机构合作,订出各不同训练水平培训及专业的轮廓;
c.协助订出课程计划、大纲内容和评核学生学习成绩的规则;
d.按照既定的轮廓和规则,确保各教学大纲互相衔接;
e.为现行大纲及其相关科目和学科领域的教学工作,准备及传播辅助文件;
f.保证学习计划及其大纲在运作上的开展,并确保有关教育资源;
g.策划及开展为举行评核测验和考试所需的工作,并协调其实施;
h.就青年离校就业的过渡及其受聘技能的取得,提出注视方式的建议;
i.在中学及技术职业教育范围,对学历认可提出意见;
j.协助订定在社会——教育方面的援助制度,务使学生低下的学习成绩得以改善;
l.协助进行中学及技术职业教育的教师及其他教育从业员的培训工作;
m.参予对私立中学及技术职业学校发给准照的工作,以及审议有关其运作条件修改的申请;
n.研究及建议给予中学及技术职业学校同等地位及教学自主的标准;
o.研究及建议与私立学校签订合约及给予援助的标准。
第十四条 (延续教育处)
一、延续教育处特别有如下职责:
a.订定及组成关于再教育、校外课程教育及持续教育范围的成人教育总纲;
b.与其他部门及机构合作,订定成人培训轮廓;
c.组织符合培训轮廓及范畴的研究计划;
d.参与订定有关课程的证明条件;
e.为成年人的教育水平及专业质素的改善作出贡献,使其获得基本培训,并确保其继续学业;
f.对成年人推行现代的及具发展性的知识及能力的工作,以使其对沟通、参与及职业的投入有更大的能力;
g.在与正规教育尤其基本教育方面,发展互相关连的计划,以避免成年人的学习成绩低下及退学;
h.确保及协调成人教育各范畴之间互相配合的方式;
i.参与订定成人教育学校类型及发给准照的一般准则;
j.推动目的为发展成年人语言能力的工作;
l.为推广语言尤其官方语言,订定指导纲要;
m.为发展成人教育及多种语言,准备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
n.与教育资源中心合作,为生产适用于所使用的语言及其使用者的教育及教学材料,准备所需的工具。
二、为着与社会联系有更佳的灵活性,延续教育处由成人教育中心及语言推广中心协助。
第十五条 (成人教育中心)成人教育中心特别有如下职责:
a.对成年人发展教育、文化及公民性质的活动;
b.劝谕及指导成年人,并鼓励教育、教学与工作的联系;
c.注视成人教育的途径;
d.鼓励自学方式;
e.使企业、机构、社团及其他组织对成人教育活动的举办有同感及与它们合作;
f.与正规教育学校网配合工作,目的提高教育水平,并为早退学的青年及成年人的再受教育提供机会;
g.与教育资源中心合作,制订教学——教育器材;
h.发展推广文化及公民教育的活动;
i.开列关于指导员培训的需求的清单。
第十六条 (语言推广中心)
语言推广中心特别有如下职责:
a.发展及执行语言尤其官方语言的教育以及推广的工作;
b.编制适应多种语言及其学习者的计划;
c.使企业、机关、社团及其他组织进行对语言教育及推广有同感及与它们合作;
d.与教育资源中心合作,筹备适合语言教育及推广的教学——教育器材;
e.开列此教育范畴指导员培训的需求的清单。
第十七条 (心理——教学辅导及特殊教育中心)
心理——教学辅导及特殊教育中心特别有如下职责:
a.订定心理——社会测量标准,目的显示学员的教学需求;
b.订出需要回复的方法,并推行其实施,以使学员纳入学校或社会;
c.在学校卫生范围,监督、注视及评估所推动的措施;
d.策划及执行学校和专业的资讯及指导活动;
e.编制职业类别表,并查察学员的倾向及职业技能,以指导其继续学业及寻求职业;
f.订立特殊教育组织总纲;
g.订定适应学员教育需求的特征轮廓及组织注视计划;
h.推动设立关于向残疾儿童及青年提供服务的资料库;
i.为有特别需求之学生的教育提供技术及教学资源;
j.与教育资源中心配合,组织有关特殊教育的文件,并为教育从业员及特殊教育儿童和青少年的家庭选择及推广对其有好处的文件;
l.参与残疾学生学校准照的发给工作,并审议该等学校有关运作条件修改的申请。
第十八条 (青年厅)
一、青年厅的职责为支持、鼓励及促进青年主动提出的各项活动,并创设可行条件,以落实和发展整体且统合的青年政策,尤其在文化及公民教育、结社、文娱活动及与其他国家及地区青年交流等范畴。
二、青年厅下设有青年结社培训暨辅导处,学校体育暨课余活动事务处以及行政辅助科。
三、青年厅确保向青年委员会提供辅助,并协调各青年活动中心及各青年度假屋的管理。
第十九条 (青年结社培训暨辅导处)
青年结社培训暨辅导处特别有如下职责:
a.推行研究青年人需求及渴望的特性,并建议为其获得满足的有关措施;
b.订定及推行校外对符合青年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且能使其个人或集体得以发展有同感及培训的工作;
c.推行设立及发展青年人资讯、接待及劝告的制度,尤其关于暴躁、犯罪、依赖药物的预防,环保及卫生保护;
d.对有关青年重返社会适应上的困难,与其他机构合作;
e.支持青年社团或组织所推行文化、教育、艺术、科学及体育发展的活动;
f.支持及推动青年结社,并维持青年社团的最新记录;
g.与青年社团合作,施行工作及课余活动的计划;
h.鼓励在外地设立青年社团,尤其享受助学金青年的社团,并向其提供所需之协助;
i.推动及支持澳门青年与外地青年的交流活动;
j.为担任青年范围的活动,订定技术人员所需之条件;
l.为订定适合青年人活动发展的设施及设备类型给予合作;
m.推动及支持青年活动中心及阅览室的设立,并订定其目的及评估其运作。
第二十条 (学校体育暨课余活动事务处)
学校体育暨课余活动事务处特别有如下职责:
a.策划及推行课余及假期活动,以使青年获得完整培训作出贡献;
b.推行及支持对青年发展及纳入社会有贡献之多元性质的活动及计划;
c.推行组织具有文化及艺术性质有利于本地区青年人、成年人及各青年社群之间对话的工作及计划;
d.推行实现青年人体格条件的研究;
e.支持加强发展学校体育活动的计划;
f.为在教学上体育活动与课内外各类运动的协调作出贡献;
g.注视推动及协调各学校之间体育、文娱及文化活动;
h.在学校范围之国际比赛,确保本地区的代表。
第二十一条 (学校管理暨行政厅)
一、学校管理暨行政厅之职责为处理及管理人力、财政及财产资源,目的为教育暨青年司属下部门及组织取得更大效率及功效,并确保整个教育制度发展的辅助。
二、学校管理暨行政厅下设有财政暨财产管理处,人事处及档案暨文书收发科。
第二十二条 (财政暨财产管理处)
一、财政暨财产管理处特别有如下职责:
a.编制教育暨青年司年预算提案,注视及控制其执行;
b.在教育及青年范畴,参与编制行政当局投资及发展支出计划,并注视其执行;
c.定期评估属下单位及机构的经济——财政状况;
d.处理由教育暨青年司负责之薪俸及其他津贴的程序;
e.按照法律之规定,负责征收之任何收入,并将之作出处理;
f.编制行政——财政年度报告书。
二、财政暨财产管理处下设有会计科及财产科。
三、会计科特别有如下职责:
a.收支文件的核对、分类及处理,以及确保在教育暨青年司活动范围内作出所有活动的会计程序;
b.控制出纳科活动,并编制月结;
c.确保预算管理;
d.确保过往所有管理文件存档;
e.对涉及支出,尤其关于是否有款项能力之个案作出报告;
f.采用会计分析系统作为财政管理支柱,并进行费用分析。
四、财产科特别有如下职责:
a.确保教育暨青年司财产包括其属下机构财产的管理;
b.协助与设施及设备的修葺、维修及保养工程之有关活动,并提供其安全;
c.确保教育暨青年司及其属下机构拥有有关之配备;
d.对教育暨青年司运作所需之设备、物料及服务的购置,进行一系列有关之活动;
e.对财产的管理确保行政程序,并维持动产及不动产最新清单;
f.车辆的管理;
g.协调存货的管理,控制其存货,并进行给予各部门的分配;
第二十三条 (人事处)
一、人事处特别有如下职责:
a.协调及发展人力资源的管理,从而使人员更具动力和质素,以提高各部门的效能;
b.协助订定人员的招聘、遴选、培训及调配的规则;
c.协助制订每年及跨年度人员招聘计划的建议;
d.协助研究有关善用人力资源组织性质的措施;
e.推行非教学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
f.构思及公开有关人力资源的管理技术规则;
g.编制人员的考勤案卷,并维持其最新资料;
h.监管助理人员的工作;
i.制订有关教育暨青年司人员为受益人之社会福利供款的案卷;
j.编制人员的个人档案,并维持其最新资料。
二、人事处下设一行政辅助科。
第二十四条 (档案暨文书收发科)
档案暨文书收发科特别有如下职责:
a.把收发的文件进行登记及分类;负责内部文件往来及其他一般文书工作;
b.确保对所收发的文件的翻译工作;
c.确保总档案的组织、保存、不断更新及进行微摄;
d.确保复印的服务;
e.确保部门的内外通讯网;
f.与其他机关合作,以便选定使机关之间联系以及设备使用的合理化规则;
g.确保对各部门提供所需的行政辅助。
第二十五条 (学生福利基金及社会暨教育辅助处)
一、学生福利基金由五月十四日第18/90/M号法令管辖,凡指学生福利工作厅厅长者概被视为系指社会暨教育辅助处处长。
二、社会暨教育辅助处的职责是辅助学生福利基金及研究、构思、策划和推行学生福利工作计划,以及按需要和可动用资源对私立教育给予支持及津贴。
三、社会暨教育辅助处亦有如下职责:
a.每年制订及推行经济资助计划;
b.确保管制及执行助学金及其他向高等教育学生提供补充资助的发放程序;
c.发展目的为获助学金的学生投身社会的工作;
d.确保管制及发放教师人员直接津贴;
e.确保管制及发放私立教育机构津贴;
f.根据家庭的收入、组成及因疾病、残疾或其他合理原因而引致的特别负担,订定经济资助的发放标准;
g.研究及准备关于向学生提供补充性资助服务的意向书及合约,并确保所订定的尤其关于学生保险、学生膳食及保健服务方面得以遵守;
h.确保私立教育机构的监察,以证明发放的资助及津贴的正确运用;
i.与心理——教学辅导暨特殊教育中心合作,施行学生保健及预防疾病计划,并向学生提供经常性照顾及看管。
四、社会暨教育辅助处下设一行政辅助科。
第二十六条 (文件、资讯暨公共关系中心)
文件、资讯暨公共关系中心特别有如下职责:
a.确保文件方面的辅助;
b.根据主任的指示,筹备及执行资讯及公共关系的工作;
c.向使用者作指引,并对其要求、意见及申诉作指示;
d.确保研究及其他有用资料的出版及传播;
e.剪存报刊所载与各部门有关的文章及照片;
f.协助组织及举办教育暨青年司参与的仪式。
第二十七条 (附属机构)(该条文已被法令第24/97/M号修改,被修改之部分内容见法令第24/97/M号及训令第213/98/M号。)
一、第五条二款所指之教育暨青年司附属机构为:
a.多个教育辅助中心,包括:文件、资讯暨公共关系中心,教育资源中心,心理——教学辅导暨特殊教育中心,成人教育中心及语言推广中心;
b.位于黑沙环、妈阁及外港的青年活动中心;
c.鲁弥士主教幼稚园,何东中葡幼稚园,台山巴波沙中葡幼稚园,乐富中葡幼稚园,康乐中葡幼稚园,民安中葡幼稚园及永添中葡幼稚园;
d.伯多禄葡文官立小学,中葡小学,何东中葡小学,北区中葡小学,台山中葡小学,鱶仔中葡小学及路环中葡小学;
e.澳门学校综合体;
f.高美士中葡中学。
二、在澳门学校综合体设有一行政辅助科。
三、其他附属机构可透过总督训令设立。
第三章 人员
第二十八条 (人员编制)
教育暨青年司人员载于成为本法令一部分的附表内。
(该附表已被修改,修改情况见训令第213/98/M号。)
第二十九条 (人员制度)
一、人员制度即一般法律中所载之制度,且具有特定法例及续后条文所载之特性。
二、教学人员职程由特定法例所管制。
第三十条 (中心主任)
文件、资讯暨公共关系中心、教育资源中心、心理——教学辅导暨特殊教育中心、成人教育中心及语言推广中心的主任为执行有关职务,有权收取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号法令附表内第I栏所载之报酬。
第三十一条 (学校督导员)
一、学校督导员负责监管教育的教学质素,协助教育机构质素的评核,及监察整个教育制度的行政及财政效益。
二、(………)
(该款已被第26/97/M号法令废止)
第四章 最后及暂行条文
第三十二条 (人员之转移)
一、教育司编制的人员转入至本法令附表编制的职位,而有关之法律——功能状况维持不变。
二、转移是透过总督以批示核准的名单进行,除在平政院注录及在政府公报刊登外,并无其他手续。
三、编制外提供服务之人员的法律——功能状况,维持至有关合约完结。
第三十三条 (撤销)
撤销二月一日第10/86/M号法令、五月十四日第19/90/M号法令、八月二十七日第48/90/M号法令、一月十四日第2/91/M号法令、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90/86/M号训令、九月七日第109/87/M号训令、二月二十六日第66/90/M号训令、七月十六日第137/90/M号训令及如下条文:十月二日第169/89/M号训令第四条,八月二十七日第164/90/M号训令第二条,八月二十七日第165/90/M号训令第二条,九月十七日第183/90/M号训令第二条、九月十七日第184/90/M号训令第三条及十二月三日第239/90/M号训令第三条。
第三十四条 (生效)
本法令由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