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三)教育行政 1.基础教育
 

法令 第9/96/M号

规定或许可在它立教育机构内进行教学试验——若干废止

二月五日

  第一条 (教学试验)
  一、总督得规定或许可在官立教育机构内进行教学试验。
  二、教学试验得在为此而设之新类型教育机构内进行。
  三、教学试验应有一定期限,以及原则上仅在特定教育机构或班级进行。
  第二条 (规则)
  总督得按个别情况,以批示订定试验应遵守之规则,并为此得在试验范围内,对现行一般制度作出必要之变更或配合,尤其对学习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教学方法、学校行政、上课时间、考试以及在接续学习上之进入条件作出变更或配合。
  第三条 (试点学校)
  一、进行教学试验之教育机构,得称为试点学校。
  二、试点学校享有专门之技术及教学辅助,而其组织及所采用之教学方法应有助于教育研究。
  第四条 (私办教育)
  如为适宜,亦得根据第一条及第二条之规定许可在私立教育机构内进行教学试验。
  第五条 (废止)
  废止命令一九六七年三月十日第47587号法令适用于澳门而公布于四月二十日第十六期《澳门政府公报》之四月四日第246/74号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