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务人员制度 (二)职程
 

法令 第19/88/M号

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号法令所定职程制度、资格水平及薪酬,延伸至社会工作司人员

三月十四日

  第一条 (范围)
  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号法令中关于幼稚园教师及教育助理等职业种类之部分,适用于在澳门社会工作司属下机关行使职能之幼稚园教师及教育助理。
  第二条 (服务时间之计算)
  为著上述法令第五条规定之效力:
  a.在澳门社会工作司属下之辅助幼儿或青年场所提供服务之教员,视作等同于在官方教育机构提供服务;
  b.同条第二款之规定延伸适用于社会工作系统。
  第三条 (同等机关)
  为著上述法令第六条规定之效力,该条c项及d项之规定分别延伸适用于澳门社会工作司及社会工作系统。
  第四条 (先前情况之保障)
  如适用本法规所定之制度而引致报酬薪俸点减少,则保留在本法规开始生效之日所享有之薪俸点。
  第五条 (效力之产生)
  本法规规定之法律制度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