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102/99/M号
认可天主教神父主持结婚之职权
十二月十三日
独一条 (主持结婚之职权) 一、在尚未根据《民事登记法典》之规定对赋予司祭主持结婚职权之事宜作出规范时,天主教神父得继续主持结婚。 二、对于上款所指之主持结婚之事宜,适用《民事登记法典》有关在司祭面前缔结之婚姻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