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三)教育行政 1.基础教育
 

法令 第14/90/M号

关于撤销师范小学学校事宜

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一、撤销由刊登于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六号《政府公报》之一九六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六六一六号法令所设立之澳门小学师范学校。
  二、撤销二月二十六日第66/90/M号训令所载之小学师范学校校长及副校长职位。
  第二条一、教育司长应尽可能按照每一公务员及公职人员的选择,将现时服务于小学师范学校之教师及非教师人员安置于教育司各从属组织单位及附属机构。
  二、为着本条一款末段所指目的,每一公务员或公职人员应在本法令生效日起计十五天期内向教育司长递交有关其安置要求之申请书。
  第三条现时小学师范学校所享有之权利与义务,转为由教育司享有。
  第四条在不妨碍小学师范学校所主办课程之学历证明书发给之情况下,撤消有关该校现行法例,尤其一九六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第46616号法令有关适用于澳门之部分;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第1693号立法条例;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日第9549号训令;十二月二十三日第39/78/M号法令;六月十九日第15/79/M号法令及三月八日第5/80/M号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