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40/97/M号
给予被委任于博彩监察暨协调司担任领导职务之法院司法官或检察院司法官选择其原职程之报酬制度之权利
九月十五日
独一条(第28/88/M号法令第十四条之增加条文) 四月五日第28/88/M号法令第十四条增加第四款,条文如下: 四、被委任于博彩监察暨协调司担任领导职务之法院司法官或检察院司法官得随时根据适用之法例选择其原职程之报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