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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98/99/M号
修改关于赋予军衔等级之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一百五十条
十二月十三日
独一条经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修改如下:
第一百五十条 (军衔等级之赋予)
一、……
二、……
三、获赋予之军衔等级随以上两款所指官职之免除而予以终止,但下列情况除外:
a.军事化人员被任命担任属本地区政治架陶之任何官职;
b.总督籍军事化人员转至退休状况时,透过训令许可其终生维持该等职能职位之军衔等级。
四、……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