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5.税务制度
 

法律 第3/96/M号

调整职业税规章第七条及第三十二条,该规章系经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所通过者

七月八日

  第一条 (修改职业税章程)
  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通过的职业税章程的第七条、及第三十二条的条文改为:
  第七条 (税率)
  一、职业税税率如下:
  可课税年收益       百分率
  收益至$85000.00      豁免
  超出所指金额
  至$15000.00        10%
  由$15001.00至30000.00   11%
  由$30001.00至60000.00   12%
  由$60001.00至120000.00  13%
  由$120001.00至210000.00  14%
  $210000.00以上      15%
  二、对于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上或经适当证实的长期伤残程度等于或高于百分之六十的工人,为着施行上款所指税率,豁免的界限为120000.00。
  三、……
  第三十二条 (就源扣缴)
  一、……
  二、下列情况方可代扣:
  a. 散工,倘其工资及其他可课税收益每日超过283 元者;
  b.雇员,倘其每月收益超过7080元者。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第二条 (生效)
  本法律系由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