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二)文化行政 3.文艺体育
 

法令 第82/99/M号

核准游艇航行规章——若干废止

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条(核准)
  核准《游艇航行规章》,此规章以本法令附件的形式公布,且为本法令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定义)
  为着《游艇航行规章》的效力:
  a.游艇(ER),是指长度不小于2.5米,不论属何性质的器具或设备,其作为或可作为水上的移动装置,且用于非牟利的海上运动,钓鱼运动或娱乐;
  b.全球海事求救及安全系统(GDMSS),是指覆盖全球的国际通用的通讯系统,这系统容许船舶无论处在何地也能发出及收取求救、安全信息,以及可以进行与搜集,拯救及其他一般性质的行动有关的通讯;
  c.数字选择呼叫(DSC),是指以使用数字密码作为基础的一种技术,其运用使某一无线电通讯站与另一无线电通讯站或其他若干通讯站进行联络,及向之传递信息,并符合国际电讯联盟(UIT)的建议;
  d.INMARSAT,是指《国际卫星海事组织公约》所设立的组织;
  e.国际航行通告(NAVTEX),是指以英语报导海事安全信息的518千赫(KHz)自动接收的协助无线电广播服务,其以窄频带的直接打印电报为之;
  f.VHF,是指波段由156至174兆赫的海事流动服务频率;
  g.EGC,是指强化组呼叫系统。
  第三条(过渡性规定)
  受《游艇航行规章》规定管制的游艇,须在本法规开始生效日起计的六个月内使其状况符合规范。
  第四条(废止)
  废止三月十二日的第5/90/M号令及同日的第21/GM/90号批示。
  第五条(开始生效)
  本法规在其公布翌日开始生效。

游艇航行规章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标的)
  本规章以游艇航行的适用规则作为标的。
  第二条(范围)
  一、本规章适用于所有游艇、有关设备及物料,而不论其分类为何者,本规章亦适用于其使用者,而不论其是否驾驶或航行的负责人。
  二、为着本规章适用的效力,水上电单车亦纳入于游艇的概念内。
  三、以下各类船只排除于本规章范围之外:
  a.专用于比赛的游艇,包括比赛的划艇,但以有权限的团体承认属如此性质为限;
  b.独木舟、轻便小艇、帆桨兼用小艇及小桅船;
  c.滑浪风帆;
  d.具历史价值的游艇的原件及复制品,但建造者评定属如此性质者为限。
  第三条(分类、容积及发出证明书的负责实体)
  澳门港务局(CPM)是游艇分类、容积及发出证明书、监管安全条件的遵守情况的负责实体。
  第四条(安全条件)
  游艇的安全条件、发出证明书、面积特征及容积,均载于本规章的附件一,而该附件为本规章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游艇的分类


  第五条(关于航行区域的分类)
  在航行区域方面,分为:
  a.远洋游艇;
  b.近海游艇;
  c.沿岸游艇;
  d.狭水道游艇;
  e.内河游艇。
  第六条(远洋游艇)
  远洋游艇(葡文简称A级ER),是指在构思上适宜用于在不受限制的海域内作远程航行的游艇,在海域内的风速可超过8级(蒲福风级),海浪高度可超过4米。
  第七条(近海游艇)
  近海游艇(葡文简称B级ER)是指在构思上适宜用于与避风港的最大距离为200海里的远程航行的游艇、在海域内的风速可高达8级。
  第八条(沿岸游艇)
  沿岸游艇(葡文简称CI级ER)是指在构思上适宜用于在沿岸水域航行的游艇,其与避风港的最大距离为60 海里且离海岸不超过25海里,在海域内的风速可高达6级(蒲福风级),海浪可高至2米。
  第九条(狭水道游艇)
  狭水道游艇(葡文简称C2级ER)是指在构思上适宜用于在沿岸航行的游艇,其与避风港的最大距离为20 海里且离海岸不超过6海里,在海域内的风速可高达5级(蒲福风级),海浪可高至1米。
  第十条(内河游艇)
  一、内河游艇(葡文简称D级ER)是指在构思上适宜用于在本地区的沿岸及内水航行的游艇,在海域内的风速可高达4级(蒲福风级),海浪可高至0.5米。
  二、水上电单车及长度小于5米的任何游艇,均属于上款所指的级别。
  三、扬帆航行或以马达推进的内河游艇,在航行时可离海岸3海里,而与避风港的最大距离为6海里,但以天气条件容许如此航行为限。
  四、仅以桨力推动的内河游艇,在航行时仅可离海岸1海里。
  五、如内河游艇无配备照明信号,且并非由至少具备海员证的合资格人士驾驶的话,该类游艇只可在日出和日落的时段内航行。
  第十一条(关于船体类型的分类)
  在船体类型方面,游艇分为:
  a.敞露游艇——无甲板游艇;
  b.部分敞露游艇——具部分上层建筑的无甲板的游艇;
  c.密封式游艇——安装了避免入水的完整结构上层建筑的游艇;
  d.有甲板的游艇——安装了完整结构层板的游艇,所有露天的部分均由上层建筑、覆盖物或通道舱口盖护。
  第十二条(关于推进系统的分类)
  在推进系统方面,游艇分为:
  a.桨动游艇——以桨作为主要推动方法的游艇;
  b.帆动游艇——以帆作为主要推动方法的游艇;
  c.马达游艇——以马达作为主要推动方法的游艇;
  d.帆动及马达游艇——可使用帆及马达作为推动方法的游艇。
  第十三条(推动功率)
  以KW(KW)表示的推动功率,是指安装于游艇一台马达或以上的最大功率,不论该等马达是否该游艇的主要推动方法或辅助推动方法,而最高功率以建造人的技术规格说明为准。

第三章分类、确认、建造、修改及认别资料


  第十四条(建造或结构上的修改)
  不论游艇的来源地为何处,关于游艇的分类、确认、建造或结构上修改的执行技术规定,以及有关检验制度,均载于本规章的附件二,而该附件为本规章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游艇认别资料)
  一、游艇以认别资料组合及名称予以认别。
  二、游艇的认别资料组合的说明不要存有空白或划线,并由以下部分组成:
  a.符合第5条至第10条规定的识别游艇在航行区域方面的类型字母。
  b.海事登记登录编号;
  c.字母《M》代表澳门是游艇登记港口。
  第十六条(游艇名称)
  一、游艇名称须获港务局局长核准。
  二、不容许一艘使用同一名称,亦不容许含有恶意的名称。
  第十七条(外部标记)
  一、游艇须在船尾标上船名称及“澳门”这个名词,使用内容易辩认的字体及与游艇色油成反差的漆油,而内河游艇所使用的字样绝不少于6厘米,其余游艇所使用的字样则绝不小于10厘米。
  二、“澳门”这个名词的字样须小于名称字样。
  三、内河游艇还须在船首弯处标示其认别资料,而船只的标示则属任意。
  四、远洋航行游艇、近海游艇、沿岸游艇及狭水道游艇,须在两舷的舷侧或沿围以容易辩认的方式标示有关船只。
  五、游艇的辅助游艇须在容易辩认处标示母船的名称,并随之标示缩写词《AUX》,而字体的高度不小于6厘米。
  六、任何其他外部标记,尤其是有关俱乐部的词首字母的缩写名称,一概不可妨碍容易阅读及辩认以上各款所指的字体。
  七、水上电单车仅须标示其认别资料组合。
  第十八条(船旗的使用)
  一、游艇在作出登记后,可悬挂负责澳门对外关系的国家船旗。
  二、在下列情况下,远洋游艇、近海游艇、沿岸游艇及狭水道游艇及狭水道游艇均须悬挂上款所指的船旗:
  a.进出本地区的任何港口;
  b.在航行时与军舰相遇。
  三、正在进行比赛的帆动游艇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只有在主桅顶或船尾旗杆悬挂了负责澳门对外关系国家的船旗后,才可悬挂游艇主的标志,俱乐部的小彩旗及任何其他旗帜。

第四章游艇登记


  第十九条(海事及商务登记)
  一、游艇须强制性地:
  a.按照《海事活动规章》的规定在澳门港务局作海事登记;
  b.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商业登记。
  二、为游艇作海事登记,旨在查核游艇的认别资料及分类是否与本规章的规定相符合。
  第二十条(豁免登记)
  向母船提供援助,往返基地和母船之间的辅助船,倘符合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则无须作海事登记。
  第二十一条(游艇试航)
  一、应建造人或利害关系商人的申请,澳门港务局允许未作登记的游艇作出商业目的的示范航行。
  二、上款所指的许可,是按个别情况批出,或可在每十二个月内批出不论中断与否的六个月期限。而每当海事当局要求出示该许可时,则须出示之。
  三、试航的游艇须在船尾标示一个指明“EXP”字样的红色板牌,字样须为白色且不小于10厘米。试航的游艇仅可由经济参与人的代表或员工驾驶,但须具适当资格。
  四、试航游艇须配备本规章规定的救生设备及灭火设备,只可在日间航行,只可把试航游艇碇泊在游艇所指定的港口或碇泊处。
  第二十二条(登记手续及游艇登记折)
  一、海事登录,以缮立于专有薄册的笔录作出,其格式载于本规章的附件三,而该附件为本规章的组成部分。该笔录要载有游艇的特征、游艇认别资料组合、游艇名称及倘有的船主标志。
  二、完成登记手续后,游艇主获发给游艇登记折,其格式载于本规章的附件四,而该附件为本规章的组成部分。
  该登记折应列明载于上款所指笔录的主要资料。
  第二十三条(船上文件及其他文书)
  一、当有权限当局要求游艇使用者出示下列文件时,该等使用者须出示:
  a.游艇登记折;
  b.与航行区域及游艇特征吻合的水上运动员证;
  c.民事责任保险单,但以要求如此者为限。
  二、在要求出示下列文件的情况下,远洋游艇及近海游艇的使用者还须出示:
  a.乘船人名单;
  b.船上定员名单;
  c.碇泊游艇准照;
  d.符合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操作员证书;
  e.最新的橡皮充气筏检验证明文件。
  三、倘游艇登记折亦注有符合规章的保养检验,则对任何法律效力而言可代替适航性证书。
  四、如未能即时出示第一款所指文件,可在48小时内将之呈交澳门港务局。
  五、在上款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者须呈上身份证明文件或对姓名及住址作出声明,但要有已被适当地作出身份认别的船上任何见证人士。
  六、如使用者未能按上款规定证明其身份,则要下令扣留有关游艇并把之驶入由海事当局人员所指定的避风港,一直至到使用者能证明其个人身份为止。

第五章装置、器具及设备


  第二十四条(技术要件)
  一、原则上游艇须装置适合航行区域的设备,而该区域是划定游艇类别的决定因素。
  二、关于救生设备、安全及无线电通讯的装置、器具及设备、航海仪器、航行器材、航海刊物以及急救设备等的执行技术规定,均载于本规章的附件五,而该附件为本规章的组成部分。

第六章船上定员及航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船上定员)
  为着本规章的效力,船上定员是指在决定游艇类别的航行区域内,在按照附件一的情况下,所安全运载的包括船员在内的最多人数,不论海上及风力的条件如何。
  第二十六(航行规定)
  一、游艇受《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约束。
  二、游艇遵照海图、航海通告、海上助航设施及海事当局所公布的告示等予以航行、碇泊或系泊。
  第二十七条(检验)
  一、游艇须接受下列的检验:
  a.登记检验;
  b.保养检验;
  c.补充检验。
  二、登记检验,须在作海事登记之前进行,或在游艇内技术或结构上的改动而须修改登记时进行;登记检验包括有关容积。
  三、保养检验,旨在检查游艇及其设备的保养状况,由登记时所作的检验日期起计,每隔两年尽可能在游艇离开水时进行检验。倘基于船体材料特性或应建告人的建议而在登记行为中有所规定,则无需每隔一定期间进行检验。
  四、每当海事当局有正当理由怀疑一些在本地区登记的游艇不能在没有构成生命风险的情况下继续航行,则作出补充检验。
  五、以上各款所指的检验由澳门港务局验船专家进行。

第七章操控游艇的法定资格及技术


  第二十八条(游艇的操控)
  只可由游艇驾驶执照持有者,或海员登记证持有者的操控,游艇才可航行,但须受对有关游艇有充分资格的执照持有人指挥。
  第二十九条(执照驾驶员执照)
  一、游艇驾驶员执照发给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士:
  a.年龄至少达8岁、14岁或18岁,分别视乎拟考取新手执照、水手执照或船长执照而定;
  b.谙游泳及划船,但须由澳门港务局、澳门体育总署又或海上俱乐部或团体的声明书证实;
  c.具备经医生检查证明的必要体能;
  d.在第三十一条所指的考试中合格者或具备第三十四条所指条件者;
  e.如拟考取沿岸船长执照,须具备水手级执照;
  f.如拟考取远洋船长执照,须具备沿岸船长执照;
  g.倘未达18岁,则需具备由行使亲权者给予的已验笔迹的画面许可。
  二、游艇驾驶员执照在澳门地区生效,持有人要遵守现行海事法例,以及遵守澳门港务局所发出的规章、规定及告示。因此,执照持有人须经常留意有关安全规定及现存的任何限制。
  三、游艇驾驶员执照的格式载于本规章的附件VI,而该附件为本规章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执照的种类)
  一、游艇驾驶员执照种类如下:
  a.远洋船长——执照持有人有资格为长度达24米的游艇掌航,及在不受限制的海域内航行;
  b.沿岸船长——执照持有人有资格为长度达24米的游艇掌航,但航行范围不可离海岸超过25海里;
  c.水手——执照持有人有资格为长度在13.7米内且功率装置不高于175KW的游艇掌航,日间航行的最大范围为离海岸3海里及与避风港相距10海里,但受以下限制约束。
  d.新手——执照持有人有资格为长度达5米,装置功率不高于7.5KW的游艇掌航,日间航行的最大范围为离海岸1海里。
  二、倘执照持有人具备:
  a.介乎14岁及15岁之间,则游艇的长度在7米以内,装置的功率最高为30KW;
  b.介乎16岁至18岁之间,游艇的长度在9米,功率装置最高为60KW;
  c.18岁以上,游艇的长度在13.7米之内,功率装置最高为175KW。
  三、游艇驾驶员执照的任何持有人均可为较具资格高一级的游艇操控,但须受对有关游艇有充分资格的执照持有人指挥。
  四、游艇驾驶员执照的任何投考人,均须具备学习准照,而该准照使投考人能够仅在无马达装置的游艇接受训练,但须由在海上俱乐部或团体方面适当授权的训练员从旁指导。
  五、海上俱乐部或团体应利害关系人的要求而发出学习准照,并由该俱乐部或团体负责安排购买个人意外及民事责任的有关保险。
  第三十一条(执照的取得)
  游艇驾驶员执照的取得是视乎有关考试的结果,这些考试是由澳门航海学校或合格实体举办。
  第三十二条(无事先接受培训课程者的考试)
  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澳门航海学校举行无事先接受培训课程者的特别考试(examesadhoc),但发出远洋船长执照及沿岸船长执照的考试除外,投考人一定须已接受有关课程培训方可进行考试。
  第三十三条(执照的发出)
  一、由应利害关系人直接向澳门港务局申请游艇驾驶员执照,或由水上俱乐部或水上团体代为申请,但它们要把所发出的执照保存最新纪录。
  二、为达上款的效力,水上俱乐部或水上团体要在考试后起计15天内把考试记录副本呈交澳门港务局。
  三、发出执照受下列医学限制:
  a.使用矫正的眼镜;
  b.使用助听器;
  c.使用在运作上符合规格的义肢;
  d.游艇操控装置须与上肢运作配合;
  e.须由其他人士陪同。
  第三十四条(豁免考试的执照)
  一、航海专业人士、澳门港务局的人员及水警稽查队的队员,即使在终止所从事职务后,均可在无须考试的情况下获发给执照。
  二、上款所指的对等制度如下:
  a.远洋船长——与航海主管、远洋渔船船长及商船船长对等;
  b.沿岸船长——
  (1)在商船方面——
  ——与机械主管及报务主管对等;
  ——与沿海船长及沿海渔船船长对等;
  (2)在澳门港务局方面——
  ——与具备沿岸船长课程资格的人员对等;
  ——与具备海事研习课程资格的人员对等;
  c.水手(1)在商船队方面——
  ——与水手长对等;
  ——与内河水航行船长对等;
  (2)在澳门港务局方面——
  ——与海上工作人员职称的船长对等;
  ——与具备第一级海员课程资格的海上工作人员职程的水手对等;
  ——与水文员职称的人员对等;
  ——与海上交通控制人员职称的人员对等;
  (3)在水警稽查队方面——与警官及队员对等。
  三、按照以上各款规定给予的游艇驾驶员执照,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澳门港务局发出,但申请书须附同有关职级的证明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c项所指的医生检查证明。
  第三十五条(执照的失效、续期及补发)
  一、倘游艇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年龄届满65岁,则强制性地由该年龄起每隔5年办理续期。
  二、执照的续期,须由利害关系人在生效期限日的前六个月内向澳门港务局呈交申请书提出申请,申请书须附同所续期的执照及证实申请人具备继续进行有关活动所需身体条件的医生检查证明。
  三、执照的补发,须向澳门港务局呈交申请书提出申请,如属破损的情况,则须把所替换的执照和申请书一齐附上。
  第三十六条(外国执照的认可)
  由外国有权限实体所发出的游艇驾驶员执照或对等文件,如发出这些执照和文件是以遵守本规章的类似要求作为前提,则澳门地区便认可这些执照或文件。如外国与澳门之间实施互惠原则,则自动认可该等执照或文件。
  第三十七条(游艇驾驶员的培训)
  关于游艇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及其大纲的执行规定,均是训令的标的。

第八章船员及游艇出入港批示


  第三十八条(职业船员)
  一、船主可以聘用册业船员,并编成一份船上定员名单。该名单须由有关船主或其法定代表签名。
  二、要把船上定员名单附在有关海员订立的合同副本。
  三、如第一款所指的聘用状况改变,则另作一份新的船上定员名单。
  第三十九条(游艇船长)
  船长是指对游艇的管理及安全,所运载的人及物品的安全,以及遵守第二十六条规定等的负责人,倘船长不是船主,有权在当局面前代表船主。
  第四十条(对第三者损害的责任)
  游艇的船主及船长,不论有否过错,均要对游艇造成第三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如意外纯属是受害人自己本身的过错者则除外。
  第四十一条(澳门登记游艇的出入港批示及登船名单)
  一、如远洋游艇、近海游艇及沿岸游艇作出超过72 小时的航行,则须在船上备有附在船上定员名单的登船名单,且该登船名单要列明全部所有乘船人的身份资料。
  二、要把由船长签名的登船名单副本送交澳门港务局,经港务局批阅后,该副本相当于正本可作为出入港批示之用。

第九章在澳门无登记的游艇


  第四十二条(适用规定)
  一、在澳门无登记的游艇可在每12个月内在本地区停泊6个月,不论中断与否。在该段期间届满后,有关游艇方可确定再出口或入口。
  二、在澳门无登记的游艇中断在澳门地区的碇泊时间,有关游艇的船主或正当代表要把这个打算通知海关当局,并须遵守海关当局对避免使用游艇所认为的必要措施。
  三、在澳门无登记的游艇在进入本地区管辖的水域时,要透过16频道(VHF)与位于外港海运码头控制塔的澳门无线电站联络,并须遵守其指示。
  第四十三条(在澳门无登记的游艇的检查及出入港批示)
  一、根据适用法例的规定,在澳门港口的在澳门无登记的游艇受海事、边境、海关及卫生当局的监控约束。
  二、当外国游艇来自澳门地区以外的港口,按照适用法例的规定,该游艇的船员及乘船人士须受边境监控约束。
  三、海事当局有权限在有关游艇入境后12小时内,在有此需要的情况下邀请卫生当局的代表对该游艇进行检查。
  四、如对公共共卫生造成危险,则可在海事当局的协助下将有关游艇作隔离检疫,但不妨碍卫生当局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措施。
  五、在不妨碍适用于行李的海关规章的情况下,不打算继续航行的船上人士,如有意在本地区逗留或乘搭其他交通工具离开本地区,要向负责边境监控的当局作出声明,并呈上护照以便盖上入境签证。
  六、外国游艇的船长向边境监控当局,海事当局及海关当局报告离开澳门港口,但以其目的地为外国港口为限。

第十章多样性规定


  第四十四条(无线电话员证书及GMDSS无线电设备操作员证书)
  一、具备沿岸船长执照或远洋船长执照资格且年龄届满18岁的游艇驾驶员,可申请签发游艇无线电话员证书以及海上安全及求生证书。
  二、上款所指的证书,按照对海员登录所规定的条件及格式发出。
  三、要把申请书呈交澳门港务局,该局将有关申请书送交有权限发出证书的实体。
  第四十五条(海滩附近航行)
  一、在不妨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在海滩附近的航行须遵守为以下每一区域定出的制度:
  a.自由航行区域——是指在限制范围及禁止范围以外,与海岸距离超过100米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容许锚泊、航行或进行水上运动;
  b.限制航行区域——是指在禁止范围以外的与海岸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区域,在该区域内仅容许以极低的足以容许驾驶游艇的速度航行,其仅指在接送海滩或抛锚的乘客;不容许在该区域内锚泊或进行水上运动;
  c.禁止航行区域——是指与海岸距离不超过100 米的海浴及游泳场专用区,该等场区是为此目的而设立的。
  二、在限制航行区域内,须强制性地站立驾驶游艇,往返航线只可是海岸的垂直线。
  三、如基于安全理由,澳门港务局在海岸的某段或沙滩附近对航行作出禁止或限制。
  第四十六条(滑浪、模拟活动及水上电单车的驾驶)
  一、在锚泊处,与沙滩距离不超过300米的区域、外港航道及游艇掉头区、内港航道、九澳港及澳门国际机场禁区内,一律禁止进行滑浪,模拟活动及驾驶水上电单车的活动。
  二、倘若经常进行上款所指活动的区域接近海浴场,则参加活动者的停泊操作及有关游艇的航行须透过通往海滩的小航道进行,而该等小航道已由海事当局划定且已作出适当标示。
  三、如进行滑浪或其他模拟活动的参加者被拖行者,则在活动进行时,作为拖行活动参加者的游艇要有两名船员在艇上,其中一名船员要密切地留意活动参加者的情况。
  四、活动参加者穿着救生衣或适当的浮水服是强制性的。
  五、游艇上的拖绳结系固位置要容许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进行操作。
  第四十七条(救助及拯救)
  救助及拯救方面的特别法例及有关的国际协议均适用于游艇。
  第四十八条(避风港)
  一、避风港是指游艇能容易避难的港口及海岸地点,而人们在该处能安全登船及离船。
  二、在澳门地区,各游艇码头及自嘉路一世船坞开始(包括该船坞在内)的整个内港,均被视为避风港。
  第四十九条(防止污染)
  凡有关防止水域,海滩及岸边遭受污染的现行法例一概适用于游艇。
  第五十条(运动比赛)
  一、要有澳门港务局的预先许可才能进行运动比赛,向澳门港务局呈交申请书,并指明船只的类型、日期、时间、举行赛事区域及参赛者数目。
  二、比赛举办者要对因此比赛而涉及人命及财产安全负责;参赛者均须具备驾驶其使用游艇所属类型的资格。
  三、禁止其他水上运动员干扰获适当许可的比赛进行。
  四、如主办比赛的海上俱乐部或团体作出具适当说明理由的建议,澳门港务局可全部或部分免除游艇在比赛时遵守本规章。
  五、单独或组队的游艇,如所作的航行的目的已被有权限当局认可,则包括在上款所指的游艇。

第十一章处罚制度


  第五十一条(罚款)
  在不妨碍可能出现的刑事、民事及纪律责任的情况下,违反本规章规定的行为受以下的罚款处分:
  一、以下情况的游艇船主受澳门币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处分:
  a.不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适当地在游艇外部标示有关认别资料;
  b.容许不合资格驾驶游艇的人士驾驶游艇;
  c.不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将游艇作海事登记。
  二、以下情况的游艇船长受澳门币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处分:
  a.被发现在航行时不具备强制性的船上文件,又不在48小时内将之呈交有权限当局。
  b.在其资格所属的航区以外航行;
  c.在按照游艇分类而定出的航区以外航行;
  d.不遵守第十八条的任何规定;
  e.不遵守第四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
  三、在以下情况下,游艇船主受澳门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处分,游艇船长受澳门币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处分:
  a.被发现在航行时不具备第二十一条所指的许可;
  b.不符合第V章所规定的要求;
  c.在航行时船上定员超额;
  d.在航行时聘请未合法化的职业船员;
  e.不遵守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的的规定。
  四、以下情况的游艇船长受澳门币五百元至二万五千元的罚款处分:
  a.不向在海上遭遇危险的任何人提供救助;
  b.与其他船只碰撞后,拒绝向之提供救助;
  c.因不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而引起事故或导致第三者受损。
  第五十二条(罚款的酌科)
  酌科罚款时,应考虑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违法者的过错。
  第五十三条(事故)
  倘违法行为是引致事故或促成事故的情况,则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金额提高一倍。
  第五十四条(稽查)
  对本规定的遵守情况进行稽查,属海事当局的权限。
  第五十五条(科处罚款的权限)
  科处本规章规定的罚款,属港务局局长的权限。
  第五十六条(付罚款)
  一、要在收到罚款决定通知日起计30日内缴付款;
  二、倘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自愿缴付罚款,则按照税务执行程序的规定透过有权限实体进行强制征收,而处罚决定的证明作执行名义之用。
  三、可向行政法院提出罚款科处的上诉。
  第五十七条(罚款额的待定)
  如因违反本规章或其他适用法例,为此而作了笔录,但罚款额仍处于待决状态,港务局局长可依职权或应其他实体的要求,不向违反者所属的游艇发出入港批示,除非提供银行担保或任何被视为适合的担保或押金,金额为可科处罚款的最高额连同或有的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而该等金额可视为本地区的债权。
  第五十八条(罚款的归属)
  根据本规章规定而科处的罚款,尽归本地区所有。

第十二章最后规定


  第五十九条(手续费)
  根据本规章提供的服务、发出的文件及作海事登记登录的程序,均按澳门港务局手续费总表决定的金额征手收续费。
  附件I关于游艇面积、容积及船上定员之主要特征:
  1.本附件对船上登记证明书及其他文件内容的游艇主要特征作出规定。
  2.游艇主要特征包括船长度(Lh),船宽(Bh),船深(D),推进功率,容积及船上定员。
  3.船长度(Lh)是指,两条与参考水线成平衡,和船中平面构成直角,分别经过船首及船尾突部的垂直平面之间的距离。
  3.1参考水线是指装裁最多货物条件下的水线,换句话说,游艇的分配百分之九十五为燃料及水,获准登艇人员之最大数目相等于15×(Lh-3)公斤的设备重量,但不能少于15公斤。
  3.2船长度包括游艇所有结构部分及整体部分,即由木、塑胶,金属建造之船首及船尾,虚舷墙,船体和甲板连接处。
  3.3不计算在船长度内的包括全部可拆卸,即不造成破坏,也不影响船结构及整体的可移动部门,即附加部分,船首第一斜桅,船首突出台,驾驶系统,船首挡浪板、舵、外舷推进,外舷马达,包括其撑板及防护板,跳水台及登船板,橡皮碰垫及保护垫。
  3.4图1.1、图1.2适用于单船体,图2适用于多船体,图标示了船长度的确定,Lmax表示船首尾之间的突部的距离。
  4.船宽(Bh)是指,两条与船中平面成平衡,分别经过外船体突部垂直平面之间的距离。
  4.1船宽包括游艇所有结构部分及整体部分,尤其是船体外延部分,船体和甲板连接处,虚舷墙。



  4.2不计算在船宽内的包括全部可拆卸,既不造成破坏,也不影响船整体的可移动部门,即橡皮碰垫,保护垫及扶手,延伸至船侧外之栏杆柱或者类似设备。
  4.3Bmax表示游艇最大船宽,图2及图3表示船宽(Bh)及最大船宽(Bmax)。
  4.4多船体宽的确定是,两条与船中平面成平衡,分



别经过船体突部垂直平面的距离,如图2所示。
  5.船深是指垂直距离,即由长度中间起量度,甲板边上截面和船体连龙骨的下截面的距离,如图3所示。
  6.推进功率用千瓦特单位表示,推进功率是指装置在游艇上一台马达或以上的最大马力,这些马达是游艇主或次的推动器,其说明在出厂技术说明书内载明。
  7.容积是指游艇的毛容积(AB)。
  7.1容积计算以下列的数学方式表示:
  AB=KV 其中,V是指船体容积(Vh)和船楼容积的总和(Vs):
  V=Vh+VS(立方米)
  K=0,2+0,02log10V系数K可直接从本附件中的附表获得。
  可用下列公式计算出船体容积率(Vh):
  Vh=0,15×Lh×(B0+D0+B20×D20+B40×D40+B60×D60+B80×D80+B100×D100)
  如图所示:


  7.2船体容积包括附加物容积,亦可通过获认可的造船学的计算方法得出。
  7.3船楼容积是,甲板边两边的上线的总和(VS),要包括甲板弧面积。
  7.4船楼容积包括该建筑其中敞露的一边。
  7.5为达上款效力,敞露面积是指该面积可覆盖部分不多于百分之十。
  7.6在计算船楼容积可免计算容积少0.05立方米的空间。
  7.7按照现行模式发给游艇类别A,B,C1及C2容积证明书,正本交由艇主执收,副本由澳门港务局存档。
  8.游艇的船上定员定指,被批准最多乘船人数,人均重量是75公斤。
  8.1船上定员由澳门港务局定订,要考虑座位数目,床铺数目及属于游艇类别的安全问题。
  8.2不妨碍上款规定,入口游艇的船上定员是按原国发出的证明所载而定出。

附件I-附录表系数K(V=容积,以立方米计算)



附件II游艇安全要求


  1.游艇建造,修改及分类l.l如在本地区船厂建造或修改,要在获得有关准照后才可动工。
  1.2游艇建造或修改准照的发出,属澳门港务局权限。
  1.3为达上款效力,修改系指对游艇主要面积,船舱或修葺,紧抢风支索或推动功率进行修改。
  1,4游艇建造或修改的准照是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发出的,申请时要带齐如下文件:
  由承办工程的船厂出示游艇建造或修改的申请;
  如果是修改的情况,则需要游艇登记折。
  1.5除上款所提及的文件外,申请时还需要带齐如下文件(副本):
  a.游艇类别A,B或C1,C2及D,若长度等于或超过12米;
  详细说明;
  几何平面;
  如果是修改的情况,则要在总修改图样里指出所需修改部分;
  所需结构图样俾能对所建造或修改工作下完整定义;
  稳定性计算;
  救助手段的计划及灭火设备;
  马达及螺旋轴线特征;
  管第图;
  线路图;
  b.游艇类别C1,C2,若长度(Lh)少于12米,游艇类别D,若长度(Lh)等于或多于5米但少于12米;
  建造游艇需要详细说明,修改游艇则要简单说明;
  几何平面;
  如果是修改的情况,则要在总修改图样里指出所需修改部分;
  主要部分:
  其他结构图样及稳定性图样,如港务局认为这些图样对下工作定义是必不可少的话。
  c.游艇类别D,若长度少于5米:
  说明,包括结构及设置的参考;
  如果是修改的情况,则要在总修改简单图样里指出所需修改部分。
  1.6专门建造系列船只而总址设在本地区的公司,不论船只类别或长度,这些公司必须把每个系列原型的建造或修改的计划提交港务局核准。
  1.7游艇原型需要接受阻力,稳定性两种测试或按港务局事先拟定程序进行其他测试,这些测试旨在使安全程度与原型面积相吻合。
  1.8原型的核准是通过获签发确认证书给系列建造游艇,其格式载于本附件的附录内,该附录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它作为申请游艇原型系列建造的准照之用。
  1.9上款的游艇建造系列准照是由建造商向港务局提出申请。需陈述所要建造的游艇数目,为达上述效力,则可代替1.4款所规定的建造准照。
  1.10如本规章所规定的要求适用,则游艇的建造或修改的技术要求要满足之。
  2.入口游艇分类在澳门注册的入口游艇其注册是以原国或出口国签发的文件为基础(确认证书,建造商的证书或稳定性证书),如果不具备这些文件,可用本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文件代之。
  3.检验3.1游艇的建造或修改需要接受船材料质地检验,巧拙及运作检验。
  3.2不妨碍上款规定,所有游艇必须接受检验,包括建造或修改游艇的中期,竣工期要受检验,设备运作也要受检验。
  3.3游艇类别D,长度少于5米,按第二十七条批定,只须按受一次检验,该次检验和注册检验同时进行。
  3.4因要作有关确认,游艇非系列建造的原型也要接受港务局的验船师检验。
  3.5游艇系列建造只需接受程序外的检验,以检查造船是否与获核准的原型吻合。
  3.6建造游艇系列的建造商必须发出有关每建造游艇与核准原型吻合的证书。

附件II之附录澳门政府澳门港务局建造系列游艇核准证明书







附件V游艇属具


  1.救助手段:
  1.1.救生船只:
  1.1.1.游艇类别A、B、C1及C2要设有一个或以上的橡皮充气筏,其负荷量要足以容纳全部乘船人数。
  1.1.2.如游艇类别C2设有负荷量足以容纳全部乘船人数的辅助船,可获豁免装置橡皮充气筏。
  1.1.3.长度在15米以上的游艇类别A及B要装置有永久固定抛绳的橡皮充气,这是通过一个自动抛出系统,当船只有下沉危险时,俾使橡皮充气筏能自由浮起及自动充气。
  1.2.个人救助手段:
  1.2.1.救生圈——按长度论,游艇要设有:
  a.一个救生圈,如船长度5-9米;
  b.两个救生圈,如船长度9-15米;
  c.四个救生圈,如船长度是15-24米。
  其中一个救生圈要设要30米长的浮动支索,如游艇设有两个救生圈或以上,则其中一个要装置照明信号。
  1.2.2.救生衣——游艇要设有足够全部乘船人数需要的救生衣,尺码分别适合成人及儿童。
  1.2.3.保暖服——游艇类别A及B要设有三套保暖服。
  1.3.视觉求救信号游艇要按下表规定设视觉求救信号:


  1.4.其他救助手段;
  1.4.1.铠装——游艇类别A、B及C1的机动或机动游艇要设三个配有安全缆及安全钩铠装。
  1.4.2.游艇类别A、B一定要设有一部9GhZ遇难定位的雷达应答及一部手提紧急米波(VHF)无线电话。
  1.4.3.水上摩托车要设有马达的自动止动的机械装置,以防有船员跌下水时之需。
  2.排水工具及内梯2.1.游艇类别A、B、C1及C2至少要设有2个排水泵,其中一个是手作且置于吃水线之上方便操作的地方。
  2.2.游艇类别D要设要易于操纵或控制的手作,机械或电力操作的排水系统,不超过5米长的游艇可以使用淘水勺。
  2.3.游艇要设有通往艇内部吃水线的内梯,水线面和船尾部的船舷或船尾部之间的距离要超过0.5米。
  3.预防措施及救火设备3.1.除修水摩托车外,游艇要有下列装置并把之放在方便拿取的地方;
  3.1.1.一公斤化学粉灭火筒一个,如游艇是敞露式或部分敞露,并配有外部马达。
  3.1.2.两公斤化学粉灭火筒一个,将之放在机房,如游艇主要推进马达置于内部,且不备有固定自动灭火系统。
  3.1.3.一公斤化学粉灭火筒一个,并将之放在大厅。
  3.1.4.如厨房和大厅隔开,则需要一公斤化学粉灭火筒一个,并将之放在近火炉。
  3.2.化学粉灭火筒可用同等的灭火筒代替,但不允许使用含有二氧化碳或Halon(夏伦)的灭火筒。
  4.石油气装置4.1.居住地方不得放置石油气,最好把石油气放置在船尾通风储藏处。
  4.2.石油气储藏处要有一个通风口,以防石油漏气时之需。
  4.3.石油气装置要包括漏气安全制。
  4.4.允许在游艇内部使用少于3公斤的液化石油气,只要石油气罐直接驳上炉具。
  5.无线电通讯装置无线电通讯设置需要注册,无论是在任何无线电通讯设备或临时雷达面,抑或关于设备或其他必须要考虑的要件方面,都要符合适用船舶无线电通讯法例所规定的技术管理要求。
  5.1.无线电通讯米波(VHF)装置——游艇类别A、B、C1及C2要设有无线电通讯米波(VHF),这种装置要做到可以发出及接收信息。
  5.1.1.无线电话技术,在国际电讯联盟(UIT)公约的附件无线电通讯规章附录18所规定的频段。
  5.1.2.数字选择传呼叫(DSC),在国际电讯联盟公约493款的任何推荐等级的70波段。
  5.2.无线电遇难指位标5.2.1游艇类别A及B要设一个无线电遇难指位标,并通过卫星。
  5.2.1.1可以发出紧急求救警报,通过极轨道卫生服务,波频是406MhZ又或通过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的沿轨道运行卫星服务,波频是1.6Ghz;
  5.2.1.2置于方便拿取的地方;
  5.2.1.3容易人手松脱及运作,方便个人带上船或救生筏。
  5.2.2.游艇类别C1要设有卫星无线电遇难指位标。
  5.3.接收海上安全资料的设备——游艇类别A及B要设有一套可以接收海上安全无线电广播的设备,视乎航行区域覆盖面,设备可以是:
  5.3.1.国际航行通告(NAVTEX)服务接收器;
  5.3.2.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强化组呼叫(EGC)系统的接收器;
  5.3.3.十米波海上安全资料接收器5.4.电源5.4.1.米波无线电通讯的安装要能接驳储备电能(储备电源),这种电能只适用15米以上的机动游艇,尽量将之置于高处并可供电给与之接驳上的电路,时间是:
  5.4.1.1.一小时,如设备可驳上其他电源;
  5.4.1.2.六小时,如不是由别的电源供电。
  5.4.2.要注意供给接收,输出器的储备电能的因次,使用周波是50%处于输出状态,50%处于等待状态。
  5.4.3.储备电源需供电力给在设备旁的紧急照明点光。
  5.4.4.上款不适用于游艇类别D,因其有米波(VHF)无线电话设备。
  6.航海仪器,航海物料,海事出版物及其他设备6.1.磁针6.1.1.游艇类别A、B、C1及C2要备有可作为舵罗经使用的罗盘。
  6.1.2.游艇装置的罗盘要用少于5度的误差作平衡。
  6.1.3.第一款所提到的装置要做到日夜都能作出方位标示。
  6.2.游艇A、B、C1及C2要备有海道测量局刊印的海图及其他适用于所航行区域的最新出品物。
  6.3.游艇类别A、B、C1及C2设有雷达反射器。
  6.4.游艇要设有信噪(喇叭、铃等)。
  6.5.游艇要设有两个抛锚(一个是主要,另一作备用),这些抛锚的大小视乎游艇面积而定,但游艇类别D只需配备一个抛锚,水上摩托车则获豁免这要求。
  6.6.游艇要配备适合的系泊缆和拖曳缆。
  6.7.游艇应配备下列设备:
  1把圆头剃刀;
  1支密封手电筒,一套备用电芯;
  1个备用灯泡,并用密封器皿保存之,游艇类别D可获豁免。
  1个白天信号镜(日光仪),游艇类别D可获豁免。
  7.急救设备——按航行区域的分类,游艇要装置下列急救设备:
  急救设备A表游艇类别D不同尺码药水胶布——一盒20盒装7厘米×4厘米绉纱或薄纱绷带配安全扣针——1B表游艇类别C1及C2 不同尺码药水胶布——一盒20盒装吸水绵花——25克盒装——1盒10厘米×10厘米消毒敷布——12卷纯酒精——500CM3消毒药膏,溴烷铵型——1支亚斯匹林——20粒指套——17厘米×4厘米绉妙或薄纱或薄纱绷带配安全扣针——115厘米×4厘米绉纱或薄纱绷带配安全扣针——1双氧水——250CM↑3C表游艇类别A及B10厘米×10厘米药水胶布——1盒10盒装不同尺码药水胶布——1盒20盒装吸水棉花——1盒25克盒装10厘米×10厘米消毒敷布——1盒胶布——窄卷型——1卷纯酒精——500CM↑3消毒药膏,溴烷铵型——1支双氧水——3×250CM3 止痛止痒药膏——1支亚斯匹林——20粒晕浪丸——20粒止屙丸——20粒广谱抗生素——1包止抽筋——丸装,胶囊或栓剂——1包手指套——1腹部绷带——17厘米×4厘米绉纱或薄纱绷带配安全扣针——215厘米×4厘米绉纱或薄纱绷带配安全扣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