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务人员制度 (二)职程
 

法令 第43/98/M号

取消若干助理职位

九月二十一日

  独一条根据十一月三日第62/93/M号法令于公共机关、公共机构以及市政厅之人员编制内所设立之助理职位,在本法规开始生效之日出现空缺者,立即予以取消,而现正有人出任之职位,则于出缺时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