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52/92/M号
拨出席费予数委员会之成员及土地委员会支援处处长
八月十七日
第一条 (出席费) 一、土地委员会成员、土地委员会援助处处长、储金局行政委员会管理成员及监察燃料产品设施委员会成员,以及被召集之有关代任人,有权收取在办公时间以外参加有关会议之出席费。 二、出席费金额相当于薪俸表100点之10%。 第二条 (追溯效力) 上条所指之出席费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七日起支付。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令自公布日之翌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