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行政机构 (十)各种委员会
 

法令 第52/92/M号

拨出席费予数委员会之成员及土地委员会支援处处长

八月十七日

  第一条 (出席费)
  一、土地委员会成员、土地委员会援助处处长、储金局行政委员会管理成员及监察燃料产品设施委员会成员,以及被召集之有关代任人,有权收取在办公时间以外参加有关会议之出席费。
  二、出席费金额相当于薪俸表100点之10%。
  第二条 (追溯效力)
  上条所指之出席费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七日起支付。
  第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令自公布日之翌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