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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14/94/M号
关于纳编的法令
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标的)
本法规系为十月十四日第357/93号法令在澳门地区之适用制定施行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根据十月十四日第357/93号法令处于下列任一情况之人员:
a.具备条件纳入葡萄牙共和国公共部门之编制者;
b.具备条件将退休金及抚恤金之责任转移予退休事务管理局(CGA)者。
第三条 (提前退休)
一、具备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前自愿退休之条件,且申请将有关退休金之责任转移予CGA之人员,得申请提前退休。
二、上款所指人员之退休条件及有关退休金之计算规则,以及因供款人在退休前死亡,使其合资格继承人有权收受之抚恤金之计算规则,均为澳门公职制度所规定者。
第四条 (与公共行政当局解除联系)
本法规第二条a项所指人员得透过收受金钱补偿与公共行政当局解除联系,但该等人员必须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之前已具备为退休目的而计得之十五年之服务时间。
第五条 (金钱补偿之金额)
一、上条所指金钱补偿之金额系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C=V×T×F
其中C为应收受之金钱补偿之金额;V为薪俸;T为服务年数;F为乘数。
二、所指之薪俸系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ETAPM)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而计得者。
三、所指之服务年数系指为退休之目的根据澳门之制度已作有关扣除,且未经补贴之服务整年数;计算服务年数时,在确定服务时间之整年数后剩余不足一年之期间,如为六个月或以上,则视作一整年计算。
四、所指乘数如下:
a.对于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前可具备条件自愿退休或因年龄限制而应退休之人员,按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其是否享有服务时间上之补贴而定,分别为2.64或2.4;
b.对于不属上项所指之人员,按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其是否享有服务时间上之补贴而定,分别为2.2或2。
第六条 (透过收受金钱补偿与行政当局解除联系之效果)
一、根据本法规之规定用作计算金钱补偿之服务时间,不得用作异于本法规所规定之其他用途,尤其是退休用途。
二、根据本法规之规定选择收受金钱补偿与公共行政当局解除联系之人员,无论以任何方式,均不能再次进入澳门行政当局公共部门之编制。
第七条 (特别培训计划及特别官职)
一、为着十月十四日第357/93号法令第二条第二款a项之规定之效力,下列者视为特别培训计划及在本地化政策范围内所设立之官职:
a.十二月二十一日第78/92/M号法令所指之赴葡就读计划;
b.七月二十七日第40/92/M号法令所指之分为A、B、C三类之中文及中国行政课程;
c.九月十一日第58/89/M号法令及九月十七日第57/90/M号法令所指之以葡语作为外语之教师之培训计划;
d.十一月十二日第68/90/M号法令所指之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之警官培训课程;
e.一月二十四日第6/94/M号法令所指之进入司法官团之实习制度;
f.十一月三日第62/93/M号法令所指之助理官职;
g.一月二十四日第7/94/M号法令所指之司法参事官职。
二、上款所作出之列举,不妨碍总督以法规宣告产生同等效果之其他特别培训计划、或在本地化政策范围内所设立之官职之可能性。
第八条 (效力之产生)
十月十四日第357/93号法令第二条第二款a项之规定,仅对本法规或上条第二款所指之法规开始生效后,参与特别培训计划或被任用出任在本地化政策范围内所设立之官职之公务员或服务人员产生效力。
第九条 (对选择之承认)
一、本法规所指之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应自本法规开始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总督申请,以承认应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前行使之下列任一权利:
a.纳入葡萄牙共和国公共部门之编制;
b.退休并将退休金及抚恤金之责任转移予CGA;
c.透过收受金钱补偿与公共行政当局解除联系。
二、有关申请书须呈交利害关系人所属之部门,由该部门自呈交申请日起四十日内,将申请书连同为组成卷宗所需之文件及报告,一并送交辅助纳入事务办公室(GAPI)。
三、GAPI须在三十日内组成有关卷宗,并将之提交总督作批示。为此,GAPI得要求利害关系人或其所属部门在GAPI指定之期间内,提供补充解释及证明。
四、如属选择纳入编制之情况,总督在十五日内下令GAPI将有关卷宗送交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并将此事实通知澳门退休基金会及透过有关部门通知利害关系人。
五、在澳门接获葡萄牙共和国政府成员承认有关纳入之权利之批示后,GAPI须透过有关部门通知利害关系人。
六、如属退休或透过收受金钱补偿与公共行政当局解除联系之情况,总督承认有关权利之批示须由GAPI通知澳门退休基金会及透过有关部门通知利害关系人。
七、第五款及第六款所指批示经审计法院注录后,由GAPI送往《政府公报》以作公布。
第十条 (选择之实行)
一、在每一半年内,GAPI根据由每一部门制作而为利害关系人所知悉之图表,编制将在下一半年中纳入葡萄牙编制之人员或透过收受金钱补偿与公共行政当局解除联系之人员之人名名单。
二、上款所指之人员图表,经监督权核准,及将此事实通知利害关系人后,须连同有关个人档案送交GAPI。
三、如属纳入编制之情况,有关名单须提交总督作批示,经核准后,GAPI须在十五日内将该等名单连同有关个人档案一并送交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并透过有关部门将此事实通知利害关系人。
四、GAPI一旦收到葡萄牙共和国政府核准有关名单之批示后,须将卷宗送交审计法院作注录。
五、GAPI接获审计法院发还有关卷宗后,须通知澳门退休基金会及透过有关部门通知利害关系人,并将有关批示公布于《政府公报》内。
六、如属透过收受金钱补偿与公共行政当局解除联系之情况,有关名单须提交总督作批示,以便定出利害关系人实际脱离部门之日期。同时,GAPI须将上述决定通知澳门退休基金会及透过有关部门通知利害关系人。
七、作出本条第三款及第六款之批示属总督之权限,其不得将该权限授予他人。
八、如属退休之情况,将根据ETAPM所载之步骤处理有关卷宗。
第十一条 (语言知识之证明)
一、利害关系人必须自上条第二款所指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呈交由教育暨青年司发出之十月十四日第357/93号法令第二条第二款d项所指之语言知识之证明文件,方得实行纳入有关编制。
二、如有关证明已载于利害关系人档案内,或利害关系人呈交具备最少六年葡文官方教育之学历证明,则免除呈交上款所指文件。
第十二条 (待纳入编制之人员之职务终止)
一、根据本法规第十条第五款获通知之公务员及服务人员,自在《政府公报》公布有关人名名单翌日起免除上班。
二、从免除上班之日起至往所纳入之部门或往负责处理部门间在职人员编制(QEI)事务之部门报到之日止之期间,为着所有效力,将视作在本地区提供服务;而支付有关报酬则由澳门行政当局负责。
三、终止职务之人员如已取得由财政部门发出之了结债务之证明,将获发在本地区提供服务之证明文件,其内载有关于该等人员之法律及职务状况之资料,尤其是关于其有权享有而尚未享受之年假、所收受之补助以及年资等之资料。
四、十月十四日第357/93号法令第五条第四款所指之报到凭单系由GAPI发出,并交予利害关系人。
第十三条 (退休金及抚恤金责任之转移)
一、十月十四日第357/93号法令第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指之人员自本法规开始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得向总督申请将其退休金及抚恤金之责任转移予CGA;
二、申请书须向澳门退休基金会呈交,基金会将负责组成有关卷宗,并得要求利害关系人或其所属部门在基金会指定之期间内,提供补充解释及证明。
三、卷宗组成后,澳门退休基金会须将之送交总督作批示,并将有关批示内容通知利害关系人,而审计法院作注录后,基金会须将批示送往《政府公报》以作公布。
第十四条 (与CGA之配合)
一、为着作出十月十四日第357/93 号法令第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所指在CGA之登录,澳门退休基金会须自本法第九条第七款所规定之公布日起三十日内,将有关卷宗送交该管理局。
二、如属选择纳入编制之情况,在CGA登录上款所指人员之职级,系按十月十四日第357/93号法令开始生效之日时其所属职级为之;如属退休并将有关责任转移之情况,则在CGA登录之职级,系按澳门法例就退休时用作计算退休金之职级或官职为之。
三、为着十月十四日第357/93号法令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政府公报》公布有关总督批准将已设定之退休金、抚恤金及军人抚恤金之负担责任及支付责任转移之申请之批示之日起六十日内,澳门退休基金会须将有关卷宗送交CGA。
四、关于转移本法规开始生效后设定之退休金及抚恤金之负担之卷宗,须由澳门退休基金会自有关定出退休金或抚恤金金额之批示于《政府公报》内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送交CGA。
第十五条 (将供款转移至CGA)
一、澳门退休基金会分别根据十月十四日第357/93号法令第九条第四款及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须将有关人员登录前之所有服务时间之有关供款或为发放退休金、抚恤金及军人抚恤金所计算之服务时间之有关供款之款项,于CGA通知澳门退休基金会其所欠款项后翌月底前,转移予CGA。
二、如有关人员在葡萄牙登录后,仍继续在本地区提供服务,在该服务期间内,财政司须每月将按澳门当时生效之法律规定有关供款人及澳门行政当局应缴之退休金及抚恤金之供款,于有关报酬所属之月份之翌月底前,送交CGA,而有关供款系以所登录之职级结算。
三、自十月十四日第357/93号法令开始生效起至可纳入编制之供款人作登录之日止之期间所多扣之款项,须偿还予该供款人。
第十六条 (金钱补偿金额之定出及支付)
一、有关部门须在本法规第十条第六款所指利害关系人脱离部门之日三十日前,将有关卷宗送交澳门退休基金会,其内载有关于计算服务时间及临时计算金钱补偿之所有资料。
二、澳门退休基金会须在六十日内审查卷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及根据法定要求审查计算是否准确,并提交有关卷宗,以作批示;提交卷宗时,须同时建议定出有关金钱补偿之确定金额。
三、支付金钱补偿由澳门退休基金会负责,系在《政府公报》公布上款所指批示后十五日内一次支付。
第十七条 (权利)
一、因纳入葡萄牙共和国公共部门编制而在澳门终止职务之人员,获保证享有下列权利:
a.年假补偿;
b.假期津贴;
c.圣诞津贴之十二等分之一或数分;
d.当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享受特别假期时之特别假期补偿;
e.由本地区支付之往葡萄牙之运输费用;f.在有权限之机关指定之酒店内住宿,有关费用由本地区支付,住宿期不得超过十日。
二、透过收受金钱补偿与公共行政当局解除联系之人员,获保证享有上款a至e项规定之权利。
三、获许可将有关退休金转移至CGA之人员,维持下列权利:
a.由本地区支付之往葡萄牙之运输费用;
b.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前在澳门继续居住于政府所提供之房屋,但有关人员必须支付租金;
c.医疗服务,但有关人员必须支付有关供款。
四、有关人员必须在葡萄牙定居方得行使本条所指运输权,其包括人、行李及轻型客车之运输费用,以及行李及轻型客车之清关费及有关保险费。
五、运输家属、行李及轻型客车之权利,得自承认本法规第九条第一款所指之任一权利之批示作出日起,透过申请而行使之。权利人并须在申请书内,明确放弃当其确实启程时所应有之上述运输。
六、以上数款所指之权利之行使,受经必要配合后之ETAPM之规定所规范。
七、根据本法规之规定解除联系之人员,因原先与行政当局存有联系而取得本条第二款未列出之任何权利,将因上条所指之金钱补偿之支付而视作赎回。
第十八条 (人员在编制中之状况)
一、获承认本法规第九条第一款a或c项所指权利之人员,将按其原职级自动转入所属部门编制之超额人员状况。除由审计法院作注录外,不需办理其他手续。
二、处于超额人员状况之人员,保留ETAPM规定其对职程之权利,以及其在原编制中关于法律及职务状况固有一切权利及义务。
三、处于超额人员之人员,得参与本地区公共部门编制职位之公开开考。在转入新职级后,该等人员仍维持处于超额人员状况。
四、处于超额人员状况之人员,得根据ETAPM之规定,以定期委任、临时定期委任、派驻或征用之方式维持现有职务或担任新职务。
第十九条 (现职人员离开行政当局)
一、在不妨碍本地化进程之正确发展及公共部门正常运作之情况下,实行本法规第九条第一款a及c项规定之选择之日期,系根据行政当局之需要及顾及公务员或服务人员之利益而定出。
二、在呈交本法规第九条第一款所指之申请书之同时,利害关系人应指出拟实行有关选择之有关半年及年份。
三、选择提前退休之人员,其脱离部门之日期系根据ETAPM就自愿退休之规定而定出,但不妨碍本法规第三条之规定。
第二十条 (期间计算)
计算本法规所指之期间时,须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
第二十一条 (执行)
为良好执行本法规及十月十四日第357/93号法令第十二条第三款所指之协议所必需之规定、图表及表格,系由总督以批示核准。
第二十二条 (补充法例)
对本法规未有明确规定,且不违反本法规之所有事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补充适用之。
第二十三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公布后九十日起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