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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第16/2000号
修改十二月二十三日第 257/97/M号训令独一条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八月十二日第16/96/M号法律第二条,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第257/97/M号训令
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57/97/M号训令独一条修改如下:
(一)经八月十二日第16/96/M号法律通过的车辆使用牌照税规章附件二所载的标志式样,由附载于本行政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的标志式样取代。
(二)有关历年及上项所指标志的颜色的修改由临时澳门市政执行委员会决议通过。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二—标志第一式样AnexoⅡ-Disticos ModeloN.°1

附件二ANEXO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