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3.自然资源
 

法令 第34/96/M号

解除一幅位于玫瑰园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

七月一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为l6m2(十六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幅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九日发出之第4891/94号地籍图内以字母“C”标明,而该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