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55/93/M号
修订八月二十七日第49/90/M号法令第四条条文(临时逗留证持证人的权利)
十月十一日
第一条——八月二十七日第49/90/M号法令第四条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四条 (范围) 一、临时逗留证之持有人享有在本地区逗留及工作、根据三月十五日第24/86/M号法令及三月十一日第14/SAESAS/88号批示规定之卫生护理、在官立及私立教育机构注册入学及取得有权限当局发出之驾驶执照之权利。 二、…… 三、…… 第二条——本法规自公布三十日起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