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四)社会行政 3.社团管理
 

法令 第3/91/M号

关于声明“东方葡萄牙学会”.之公共行政效益事宜

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公共行政用途的声明)
  为着所有的法律效力,包括税务性质方面,尤以一九六五年八月十日第一六七八号立法条例所载的,兹声明东方葡国学会为公共行政的用途者。
  第二条 (声明效力的终止)
  公共行政用途的声明及有关的福利,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a.该学会之解散;
  b.澳门总督的批示,倘学会放弃奉行整体利益的宗旨或与政府合作,以致与公共行政用途的声明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