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3/91/M号
关于声明“东方葡萄牙学会”.之公共行政效益事宜
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公共行政用途的声明) 为着所有的法律效力,包括税务性质方面,尤以一九六五年八月十日第一六七八号立法条例所载的,兹声明东方葡国学会为公共行政的用途者。 第二条 (声明效力的终止) 公共行政用途的声明及有关的福利,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a.该学会之解散; b.澳门总督的批示,倘学会放弃奉行整体利益的宗旨或与政府合作,以致与公共行政用途的声明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