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20/96/M号
解除一幅位于凼仔柯维纳马路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
四月二十二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面积为l66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幅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发出之第335/89号地籍图内以字母“B”标明,而该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