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刑法 (二)单行刑事法律
 

法律 第8/97/M号

修改五月三日第2/90/M号法律——重新公布整份五月三日第 2/90/M号法律——若干废止

八月四日

  第一条 (修改)
  ……
  (已合入2/90/M号法律)
  第二条 (简易诉讼程序)
  一、当符合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要件时,因犯下列罪的被拘留人将以简易诉讼程序审判:
  a)第290M号法律所规定的可处上限不高于三年徒刑的罪的竞合;
  b)其他可处上限不高于三年徒刑的罪,与上项所指任何一种罪的竞合。
  二、即使犯罪竞合可导致所适用的最高刑罪超过三年徒刑,仍维持简易诉讼程序的方式。
  第三条 独任庭
  独任庭在下列情况有权限审判上条所指被拘留人:
  a)因缺乏符合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所规定要件而不能以简易诉讼程序审判;
  b)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b项规定移送卷宗以采用普通形式诉讼。
  第四条 (羁押的适用)
  倘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听证不能在拘留嫌犯及将之提交检察院后随即进行,法官得根据该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b项规定命令将嫌犯羁押。
  第五条 (重新公布)
  经七月二十日第39/92/M号法令及二月十二日第11/96/M号法令修订的五月三日第2/90/M号法律的改进文本,连同本法律及七月二十日第39/92/M号法令以及二月十二日第11/96/M号法令所引进的一切修改,以附件形式重新公布,并删除所有述及重监禁的字眼。
  (重新公布经修改后的法律第2/90/M号,略,详见法律第2/90/M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