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14.水电通讯
 

法令 第39/95/M号

订立实行将登录转移至澳门电讯有限公司(CTM) 福利基金之程序

八月十四日

  第一条(责任之转移)
  一、与根据二月十五日第10/82/M号法令之规定已转入澳门电讯有限公司(葡文缩写为CTM)并已申请将在澳门退休基金组织之有关登录转移至上指披特许人之福利基金之临时散位人员之退休有关之责任及负担,自实行转移之日起,改为属澳门电讯有限公司(CTM)之福利基金之专属责任。
  二、自登录之日起,有关工作人员之退休或赔偿之条件,为澳门电讯有限公司(CTM)之章程及规章所规定者。
  三、为转移至电讯有限公司(CTM)之登录及扣除款项之效力而计算之服务时间,将不得为公职方面之退休及抚恤之效力,再予以考虑。
  第二条(转移之实行)
  八月十五日第43/94/M号法令第四条所规定之转移应整体实行,且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
  第三条(服务时间之计算)
  一、澳门退休基金组织应于实行转移之日前,向已根据八月十五日第43/94/M号法令第四条之规定申请将在其内之登录转移至澳门电讯有限公司(CTM)之福利基金之工作人员,通知其为转移之效力而计算之服务时间。
  二、澳门退休基金组织应在实行转移之日前,编制一份工作人员之名单,其内载明为转移之效力而计算之服务时间,并将该名单交予澳门电讯有限公司(CTM)。
  第四条(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公布之翌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