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3.自然资源
 

法令 第75/92/M号

关于将一幅位于贾罗布大马路的土地脱离公有产权并以无主土地纳入私产事宜

十一月九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为33(三十三)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所发出之第693/89号地籍图内以字母“C”标明,而该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