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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第5/97/M号
调整公共行政当局工作人员之薪俸、退休金及抚恤金
七月十四日
第一条 (对薪俸点一百点之调整)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附表I内之薪俸表之薪俸点一百点之价值定为澳门币5000.00元。
第二条 (对退休金及抚恤金之调整)
仍然作为澳门退休基金会供款人之非在职工作人员或其合资格之继承人之退休金及抚恤金按上条之规定调整。
第三条 (负担)
执行本法律所引致之负担,由下列可动用资金支付:
a.如属非自治机关或仅拥有行政自治权之机关,由本经济年度各机关之运作预算内及本地区总预算第十二章记载之备用金拨款内之可动用资金支付;
b.如属自治机关、自治基金组织及各市政厅,由本经济年度各本身预算内之可动用资金支付。
第四条 (废止)
废止七月八日第5/96/M号法律。
第五条 (效力之产生)
本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