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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明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汇编》(以下简称《汇编》)包括上、下两册,分为三编:第一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列入该法附件二十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十个全国性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第二编为1976年以后制定的有效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法令,它们均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被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第三编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和行政长官颁布的行政法规。现就编辑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澳门原有法律和法令。澳门原有法律是指原澳门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文件,澳门原有法令是指原澳门总督颁布的法律文件。澳门原有法律和法令均为澳门原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所制定的法律文件,法律效力无高低之分。本《汇编》是在原澳门政府提供的有效法律和法令清单之基础上,经整理、分类后编辑而成。
二、关于澳门原有训令、批示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由于澳门原有的训令、批示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非为行使立法权所制定的法律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未将其列入澳门原有法律的审查范围,故本《汇编》未予收入。
三、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澳门原有法律的决定。根据该决定,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澳门原有法律在适用时,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有些名称或词句在解释或适用时也须作出相应的替换。但由于完成此项适应化工作需要有一个过程,目前还尚未提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工作议程,故本《汇编》收入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法令均保持原来的表述。
四、关于修改和被修改法律或法令的合并问题。本《汇编》收入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法令均以《澳门政府公报》或澳门政府出版的单行法律文本为准。凡修改后已经《澳门政府公报》重新公布的法律或法令,或经澳门政府出版的单行法律文本合并的法律或法令,本《汇编》均不作任何改动而予以合并,并在法律或法令之开端注明该法律或法令“为×××号法律或法令修改之文本”。反之,则不予合并,并在被修改的条款后注明“该条款已被×××号法律或法令修改,详见×××号法律或法令”;被废止的条款后加省略号,同时注明“该条款已被×××号法律或法令废止”。但是,由于税务方面的法律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不少修改税法的法律原来只有葡文本,其中文本仅仅是在回归前才在《澳门政府公报》上刊登,故在此之前澳门政府出版的单行税法文本虽已合并,但本《汇编》仍将修改税法的法律收入,特此说明。
此外,在个别法律的修改与被修改关系中,虽然修改的法律已被合并到被修改的法律之中,但由于修改的法律中尚有个别条款不涉及对相应法律的修改,而该条款的效力状况又不甚明确,故本《汇编》仍保留修改的法律,如第10/91/M号关于《修改选民登记法律》即属此类情况,特此注明。
五、关于附件一。不少澳门原有法令都涉及地上权属,并附有地籍图。为排版方便,本《汇编》将此类法令内容与地籍图分开,所有的地籍图都列入附件一,以便查阅。
六、关于附件二。在澳门原有法律或法令中,尚有少量法律或法令至今无中文译本,本《汇编》无法收入,但为明示起见,在本《汇编》附件二中都一一列明其法律或法令序号,以便查阅。
七、关于附件三。澳门原有法律或法令都有相应的年代序号,但本《汇编》是按部门法分类。为查阅方便,本《汇编》特将所有收入的澳门原有法律和法令都按年代序号编入附件三,并注明相应的页码。
八、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规。根据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享有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的权力。考虑到行政法规虽非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但因其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不同于澳门原有的训令,故所有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颁布的行政法规均收入本《汇编》。
九、关于法律截止日期。本《汇编》收入的所有法律,为2000年5月2日之前在澳门地区生效的法律。
200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