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3.自然资源
 

法令 第28/95/M号

将一幅位于德香里并与第2、4、6号楼宇相邻之土地解除公产并作为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私产

六月二十六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一幅总面积为5平方米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发出之第3946/92号地籍图内以字母“D”标明,而该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