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20/93/M号
订定在司法、登记暨立契总库工作之散位人员及为司法、登记及立契制度范围服务之人员负担由该总库负责
五月十日
第一条 (对人员之负担) 司法、登记暨公证公库,对在其公库内提供劳务之散位人同,以及对司法体系、登记体系及公证体系,尤其是实行现代化计划方面提供辅助之机关之新散位人员,承担有关负担。 第二条 (开始生效) 本规章自公布后之翌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