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三)教育行政 1.基础教育
 

法令 第33/97/M号

修改第38/93/M号法令

八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七月二十六日第38/93/M号法令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第三十六条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七条 (要件)
  一、……
  二、……
  a.……
  b.……
  c.……
  d.……
  e.私立教育机构之中文及葡文名称,该等名称必须容许辩别该等教育机构,以及避免与其他官立或私立教育机构之名称混淆;
  f.……
  g.……
  h.……
  i.……
  j.……
  l.……
  三、……
  第十九条 (运作)
  一、……
  二、……
  三、……
  四、……
  五、……
  六、对中止私立教育机构运作之决定,可向澳门行政法院上诉。
  第二十条 (关闭)
  一、……
  二、持有执照之实体可于任何时间向教育暨青年司申请关闭有关机构,但关闭只能在下一学年产生效力。
  三、……
  a.……
  b.……
  四、……
  五、……
  六、在经许可中止有关机构运作后,引致中止之情况仍未改变,教育暨青年司亦得于任何时间,主动或应持有执照之实体之请求关闭该机构。
  七、……
  a.……
  b.……
  c.……
  八、根据本条规定关闭之教育机构得重开,但须先解决引致关闭之问题;重开应遵守及符合本法规为设立私立教育机构而定之程序及要件。
  九、对上数款所指之关闭决定,可向澳门行政法院上诉。
  第三十六条 (处罚)
  一、……
  a.……
  b.……
  c.……
  d.……
  e.……
  二、……
  三、……
  四、对科处之处罚,可向澳门行政法院上诉。
  五、……
  第二条 第38/93/M号法令增加一新条文,内容如下:
  第三十七条 (罚款之缴纳及强制征收)
  一、缴纳上条第一款B项所定罚款之期限为三十日。
  二、如不主动缴纳罚款,则有权限之实体得以处罚批示之证明作为执行名义,按税务执行程序强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