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37/96/M号
终止保留一幅位于澳门巴波沙大马路之土地予本地区
七月八日
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终止藉十月二十四日第39/8l/M号法令为本地区设定之面积为53320m2平方米土地之部分保留。 第二条 上条所指土地以字母“A”及“B”标明于由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发出之第2768/89号地籍图内,而该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