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二)文化行政 4.语言规范
 

法令 第88/85/M号

核准关于密码及广州音译音字汇

十月十一日

  第一条——核准本法令附件关于附有密码及广州音译音之字音表。
  第二条——在一切官方文件上必须使用字音表上所定之译音。
  第三条——载有中文姓名连同其有关译音之官方文件及登记,其上必须注明其相应之密码号数。
  第四条——本法令生效之前已作成或发出的文件,其上译音将予以尊重,但不妨碍关系人申请将有关登记及公证行为以及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译音作必要之更正。
  第五条——关于附件字音表之补充及修订,经华务署建议,由总督以刊行于《政府公报》之批示为之。
  第六条——一九三三年三月三十日第1084/A号训令及其附件字音表概行废止。
  第七条——本法令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