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8.房屋建筑
 

法令 第63/96/M号

核准水泥标准——若干废止

十月十四日

  第一条 (标的)
  核准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之《水泥标准》。
  第二条 (监察)
  土地工务运输司(葡文缩写为DSSOPT)及其他促进公共工程之实体,负责监察对《水泥标准》之遵守。
  第三条 (正在进行之工程及程序)
  《水泥标准》不适用于本法规开始生效时正在进行之工程及与土地工务运输司正在处理之发出准照程序有关之工程。
  第四条 (处罚制度)
  因不遵守《水泥标准》而适用之处罚制度为专有法规之标的。
  第五条 (废止)
  废止下列法规:
  a.一九三二年二月二十日第20918号命令,该命令公布于一九三二年十月八日第四十一期《政府公报》;
  b.经一九五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第l6142号训令延伸至澳门之一九五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40870号命令,该命令及训令均公布于一九五七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政府公报》;
  c.经一九六○年八月十六日第l7902号训令延伸至澳门之一九六○年六月一日第42999号命令,该命令及训令均公布于一九六O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政府公报》;
  d.一九六一年二月七日部长批示,该部长批示公布于一九六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十二期《政府公报》。
  第六条(开始生效)
  本法规公布六十日后开始生效。

水泥标准


  水泥——成分,规定,接收控制及合格准则。
  第一条 (标的)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建筑用水泥,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种类水泥之成分及其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及力学性能要求。本标准规定了生产之自动控制程序,交货状态及接收控制以确保水泥符合本标准。
  第二条 (引用标准)
  以下为本标准中所引用之标准文献:
  EN 196-1-Métodos de cimentos. Determinacāo das resistencias mecanicas;
  EN 196-2-Métodos de emsaios de cimentos. Análise química de cimentos;
  EN 196-3-Métodos de ensaios de cimentos. Ddterminacāo do tempo de presa e da sxpansibilidade;
  EN 196-5-Métodos de ensails de cimentos. Ensaio de pozolanicidade dos cimentos pozolanicos;
  EN 196-7-Métoeos de ensaios de cimentos. Métodos de colheita e preparacāo de amostras de cimento;
  EN 196-21-Métodos de ensaios de cimentos.Determinacāo do teor de cloretos, dióxido de carbono e álcalis nos cimentos;
  LECME-101-Fíler calcário para betoes. Detrminacao do valor do azul de metileno;
  LECME-102-Materiais em pó. Determinacao da srperficie específica. Método BET;
  LECME-103-Filer calcário para betōes. Determinacāo do teor de carbono organico total(TOC).
  第三条 (水泥)
  一、水泥是一水硬性胶凝材料,即为一经细磨之无机物料,当与水拌合便形成浆状物。这些浆状物通过水合反应过程,凝固及硬化,硬化后即使在水中仍能保持其强度及稳定性。水泥由个别不同物质之粒子组成,这些粒子成分应大体上同类。在不断大量生产之过程中,特别是在适当研磨及同类化之过程中,水泥特性应有极高之一致性。本标准盖括了水泥生产之重要事项包括合格之技术人员及测试,测定以及矫正产品之质量。
  二、合标准水泥之测试结果应符合本标准所订立之要求。测试方法按本标准进行。
  水泥中活性生石灰(CaO)及硅土(SiO2)成分之总和按质量计应不少于50%。当中只考虑在一般硬化条件下能够成为硅酸钙水化物或铝酸钙水化物之部分为活性生石灰(CaO)。活性硅土(SiO2)则为经盐酸(HCI)处理后,溶于氢氧化钾(KOH)沸腾溶液中之部分。根据量度出之硫酸盐(SO3)及二氧化碳(CO2)含量计算出之硫酸钙(CaSO4)及碳酸钙(CaCO3)成分来测定总生石灰(CaO)之含量。从总硅土(SiO2)之含量减去不溶之残余物可定出活性硅土(SiO2)之含量。
  第四条 (成分)
  一、硅酸盐水泥矿渣(K)
  硅酸盐水泥矿渣为一人工制品,其制造方法系先将生料①加热至熔化,然后冷却并保持适当之化学及矿物部分。硅酸盐水泥矿渣是一水硬性物料,以质量计其成分最少应包括三分之二硅酸钙。余下者包括氧化铝,氧化铁(Al2O3,Fe2O3)及其他氧化物。生石灰(CaO)与硅土(SiO2)之质量比例不少于2.0。氧化镁(MgO)之质量应不高于5%。
  二、粒化高炉矿渣(S)
  粒化高炉矿渣采用提炼铁矿所得到之高炉矿渣经空气或水急冻制成。粒化高炉矿渣为一带潜在水硬性之物料,即当被适当活化后会产生水硬特性。粒化高炉矿渣主要由生石灰,氧化镁及硅土组成。其含量总和按质量计不少于70%。生石灰与氧化镁之质量总和与硅土之质量比例大于1.0。
  三、火山灰物料(P,Q)
  火山灰物料是天然物质或工业制火山灰。单独与水混合时,不会起硬化作用。但当被细磨及有水分时,会与溶解之熟石灰(Ca(OH)2)在正常环境温度下起反应,变成相似于水硬性物料在硬化过程中所产生之化合物。火山灰之主要成分有活性硅土及氧化铝(Al2O3)。活性硅土(SiO2)含量按质量计应不少于25%。活性生石灰之部分可被忽略。
  虽然粉煤灰及硅土微粒也有火山特性,但在其他条款中再行叙述。
  ①生料是由石灰及粘土生料按适当成分混合而成之同性混合物,其主要成分有生石灰(CaO),DFF(SiO2),氧化铝(Al2O3)及氧化铁(Fe2O3)。
  a.天然火山灰(P)
  天然火山灰为火山岩或沉积岩物质,其化学及矿物成分符合本条第三款。
  b.工业制火山灰(Q)
  工业制火山灰为经热处理及热活化之黏土及页岩,由铅、铜、锌及其它制铁合金工业所得到并经空气冷冻之矿渣。
  工业制火山灰不应明显增加水泥用水量,不应降低混凝土或沙浆之抗阻力或降低对钢筋之腐蚀保护。
  四、粉煤灰(V,W)
  粉煤灰为天然铝硅化物或钙硅化物。前者有火山灰特性后者兼带水硬特性。粉煤灰是从燃烧碎煤所发出之气体通过静电或力学沉淀而得到之尘状粒子。粉煤灰之烧失量按质量计不应大于8%。如其他方法获得之灰虽符合本标准也不可应用于水泥中。
  a.硅质粉煤灰(V)
  硅质粉煤灰为幼细粉末由状似球体之粒子组成并有火山灰特性。主要成分包括活性硅土(SiO2)及氧化铝(Al2O3)。按质量计,硅质粉煤灰中活性硅土(SiO2)含量不应少于25%而活性生石灰(CaO)应不少于5%。
  b.石灰质粉煤灰(W)
  石灰质粉煤灰为一幼细粉末,带水硬性及火山灰特性,主要由活性生石灰(CaO),活性硅土(CSiO2)及活性氧化铝(Al2O3)组成。按质量计,活性生石灰(CaO)不应少于5%。含5%至15%活性生石灰(CaO)之石灰质粉煤灰,活性硅土(SiO2)之质量不应少于25%。
  含多于15%活性生石灰(CaO)之石灰质粉煤灰,以沙浆进行抗压强度测试,沙浆之水泥部分由同等份量之粉煤灰取代,其28日之抗压强度①应不少于10MPa。石灰质粉煤灰之膨胀率按EN196-3测试,以30%之粉煤灰混合70%之硅酸盐水泥(种类一),其膨胀应不大于l0mm。
  五、石灰石(L)
  除本条第七款之要求外,当石灰石用量大于5%时需符合下列要求:石灰石含量:(CaCO3)≥75%黏土含量:(Methyleneblueadsorption)≤l.20g/100g 总有机物含量:(TOC)≤0。20%。
  六、硅土微粒(D)
  硅土微粒原为煤中高纯度石英之还原,从制造硅及硅铁合金之电弧炉得到。硅土微粒由微小之圆球粒子组成,含高分量无定形硅。
  按质量计,当硅土微粒成分多于5%时,需符合下列要求:
  硅土(SiO2)≥85%
  烧失量≤4%
  容表面积(BET)≥l5m2/g。
  与水泥熟料及石膏相互研磨时,硅土微粒可为原状态,压缩或颗粒化状态。
  七、填料(F)
  填料为一特别之天然或人工制无机矿物材料,其颗粒尺码分布经适当处理,能改善水泥之物理性能,如工作度或防水性能。填料可为不带水硬性或微带水硬,带潜在水硬或火山灰性能。本标准并未对上述性能作出要求。
  填料应根据其生产或交货状态正确选择,同类化,干燥及粉碎,但其不应明显增加水泥用水量,不应降低混凝土或沙浆之抗阻力或降低对钢筋之腐蚀保护。
  八、硫酸钙在水泥生产过程中,应加入少量之硫酸钙以控制其初凝。硫酸钙可为石膏(二水硫酸钙,CaSO4·2H2O)或半水物(CaSO4·1/2H2O),或无水物(不含之水硫酸钙,CaSO4)或其任何混合物。石膏及其无水物(不含水分子石膏)为天然材料。
  天然或工业副产品之硫化钙也可被使用。
  九、添加物添加物为上述以外之成分。其加入系为了改善水泥之生产或特性,如助磨料。添加物之总量不应大于水泥质量之l%。这些添加物不应增加钢筋之腐蚀或损害水泥、混凝土或沙浆之特性。
  第五条 (水泥种类、成分及标准名称)
  一、水泥种类
  符合本标准之一般水泥可分为下列五种:
  a.种类一硅酸盐水泥;
  b.种类二硅酸盐混合料水泥;
  c.种类三矿渣水泥;
  d.种类四火山灰水泥;
  e.种类五混合料水泥。
  二、成分
  水泥种类之成分应根据表一及表二。所列出之百分率不包括通常加入水泥中之硫酸钙及添加物之分量。
  ①测试前将粉煤灰磨碎。用筛眼为40um筛进行湿筛分。粉煤灰之细度,以留于筛之质量表达,应在10%至30%内。受测试沙浆之水泥部分由同等份量之粉煤灰取代,测试按EN196一l进行。试体于48小时后脱模,并在湿度不少于90%之潮湿空气下养护直至进行测试。



  三、名称
  名称最少应包括水泥之种类及其强度级别。如水泥为高早强水泥应在名称中加上R字样。
  例一:高早强硅酸盐水泥,强度级别为42.5
  TypeⅠ-42.5R。
  例二:一般早强硅酸盐矿渣水泥,强度级别为32.5
  TypeⅡ/S-32.5。
  第六条(力学、物理及化学要求)
  一、三个不同强度级别水泥之物理要求及力学要求及其相对之测试方法列于表三。


  二、水泥之化学性能及其相对测试方法列于表四。


  第七条 (生产控制之合格准则)
  一、定义
  a.检查
  试样之测试过程,为与规范作比较;
  b.统计性质量控制
  用统计方法(如图表或取样计划)进行测量控制;
  c.自动控制
  由生产商进行之连续统计性质量控制;
  d.一批量
  一数量在设想为平均状态下生产之水泥;
  e.单位试样
  同一时间在一大体积水泥中抽取之一定量水泥;
  f.试样
  一个或多于一个在一数量受控之水泥中抽取之单位试样;
  g.现场试样
  由一批量或一生产线抽取之单位试样所组成之试样;
  h.混合试样
  从同一批量水泥中所抽取之单位试样,经混匀后所组成之试样。如有需要,可减至适当大小;
  i.缺陷
  任何与第六条规定不符之项目。缺陷分为主要缺陷及次要缺陷;
  j.主要缺陷
  造成水泥可用性失效之缺陷;
  k.次要缺陷
  不会造成水泥可用性失效之缺陷;
  1.缺陷试样
  有缺陷之试样;
  m.取样计划
  建立取样数量,测试频率及合格准则等之计划;
  n.消费者风险
  在运作特征曲线(operatingcharacteristiccurve.上之一点相对于一个预定之低接受机率(在本标准中,低接受机率为5%);
  O.生产商风险
  在运作特征曲线(operatingcharacteristiccnrve.上之一点相对于一个预定之低退回机率(在本标准中,低退回机率为5%);
  p.接受机率
  含有一定百分率之缺陷之一批量水泥,能按取样计划接受之机率;
  q.退回机率
  含有一定百分率之缺陷之一批量水泥,不能通过取样计划而被退回之机率;
  r.特征值
  达到高机率之值。本标准中高机率为95%及90%,其可接受缺陷百分率相对为5%及l0%。
  二、总则
  对于水泥之生产应连续以统计性质量控制计划(自动控制)评估水泥是否符合本标准。合格准则之统计原理基于下列参数:
  a.每一性能之特征值;
  b.性能之可接受缺陷百分率,即常态分布之特征值;
  c.一批量中不符合要求之水泥之接受机率。
  本标准中,特征值列于表三及表四中。根据分析特性,可接受缺陷百分率可为5%或l0%。
  ①百分率按质量计。
  ②高炉矿渣水泥(种类三)允许含有多于0.10%之氯化物,但在这情况下其含量应另加以注明。
  水泥之接受机率(亦即消费者风险)为5%。
  因此本标准中还有其他基于主要缺陷之合格准则。当有一个或以上之主要缺陷时水泥会被退回。
  三、一般程序a.评估应基于连续取样检查,抽取现场试样并按EN196-7方法进行;
  b.用以评估合格标准之一系列试样需分三段期间抽取,每段期间为六至十二个月。最少之测试频率列于表五;


  c.不符合表三及表四之测试结果视为缺陷;
  d.以消费者风险为5%,检查种类之物理性能,化学性能及力学性能之可接受缺陷百分率列于表六。表六中之L及U相对于表三及表四中各性能之最小及最大值;


  e.表七规定与表三及表四定值相关之偏差值。超出该相应之偏差值是为主要缺陷。



  四、力学性能之测试及其合格准则a.以变量检查测试水泥之抗压强度,其需符合前述之规定。缺陷之百分率不应大于可接受缺陷百分率;
  b.变量检查之取样计划于附件说明。在常用计算中以可接受性常数kA取代可接受缺陷百分率。
  五、物理性能及化学性能之测试及其合格准则a.以特征检查,测试水泥之物理及化学性能,其需符合前述之规定。计算每项性能之缺陷结果,其数量不应超过相对之可接受值。相对之可接受值系以测试次数及可接受缺陷百分率评估;
  b.附件第二款说明特征检查之取样计划。其他性能如硫酸物含量或水泥之凝固时间,生产商可以变量检查方法检核其合格性。
  六、主要缺陷之限制范围
  a.水泥中有一个或以上具主要缺陷试样视为不符合本标准;
  b.性能之偏差大于表七规定之值视为主要缺陷;
  c.对于不在表七定明之性能,其偏差视为次要缺陷。
  第八条 (交货状态)
  一、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交货。袋装水泥之标称重量为45Kg±2%。
  二、散装水泥卡车应能承受水泥之重量并应有封口设备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水泥之成分不被改变。
  三、在装卸水泥时,需清除前次留于水泥卡车中之水泥。
  第九条 (接收控制)
  当生产商没有一系统用以检核水泥对应于本标准之合格性,买方可引用水泥接收测试。接收控制之使用准则系基于下列成分:
  a.每批量水泥之划分;
  b.试样之收集;
  c.表三及表四规定之特征值。
  经双方协商选取合资格之实验室进行测试。
  一、取样试样之取样准备工作按ENl96-7进行。
  二、每批量水泥之划分
  a.生产商可以5000t,l000t,500t或100t为一批量划分水泥;
  b.小于100t者也可视为一批量。如按上述定量划分水泥后,数量超出批量之50%,同样被考虑为一批量;
  c.每批量水泥应适当分批量保存并标明其相应抽取之试样;
  d.袋装水泥应避免潮湿。散装水泥应存放在封闭之散装水泥卡车或存放室内。
  三、取样责任水泥之分批量或取样应在有关方面人员或其代表在场情况下进行。当卖方提出其代表人不会出席时,取样在买方人员在场情况下进行。
  四、取样位置
  a.一般情况下,应在水泥使用之地方从袋装水泥堆或从散装水泥存放室中抽取水泥试样;
  b.当需经运输可在水泥之运输工具上或在卖方之生产厂房或批发中心之水泥存放室中抽取水泥试样。如卖方不负责水泥之运输或有理由相信在水泥之使用场地所抽取之水泥试样并非在良好状态,卖方可要求于水泥装卸时抽取试样。
  五、抽取试样
  a.每批量5000t,l000t,500t及100t之散装水泥相对之取样数量为1个;
  b.袋装水泥之取样,先将该批量水泥分三份然后在每份中抽取一袋水泥;
  c.散装水泥取样需分三次进行,每次抽取17Kg水泥混匀。再从中抽取50Kg。散装水泥之取样应能保证散装水泥试样之代表性;
  d.在袋水泥堆中任意抽取二十袋水泥并取其平均重量,如其平均重量超出45Kg±2%之容许偏差,该批量水泥应被退回;
  e.交货时如出现包装上之缺失,对水泥质量造成损害之表征,或其标称不清之情况,该袋袋装水泥或该散装水泥卡车之水泥应被退回。
  六、试样之准备及贮存
  a.袋装水泥按前述方法抽取三袋水泥后,从每袋水泥中抽取17Kg水泥混匀,再从中抽取50Kg水泥试样。将该50Kg水泥分四份。以适当工具依次序从每份中抽取0.5Kg水泥并顺序放于三个独立之容器中,直至每个容器中之水泥试样为6Kg。经上述方法取得之水泥试样均能代表其取样之该批量水泥;
  b.散装水泥试样之准备与袋装水泥相同;
  c.每个试样应保存在封闭之金属容器内并正确标明,直至进行测试;
  d.每种供应之水泥,买方应保留二个试样,其中一个应密封。而卖方应保留一个试样;
  e.买卖双方应将其没有密封之试样进行测试。当对结果有所怀疑,可于六个月内将余下之密封试样进行测试。
  七、退回准则
  不符合表三及表四规定值之该批量水泥应全部被退回。

附件取样计划


  本取样计划符合表六规定之条件。
  第七条 第三款规定取样数量及其测试频率。
  一、变量检查
  本方法是计算测试结果(每个试样一个结果)之平均值(x)及标准差(S)。合格准则见于下列表达式:
  x-kAs≥L及x+kAs≤U
  其中:kA-可接受性常数
  U-规定上限
  L-规定下限
  可接受性常数kA系基于可接受缺陷百分率(Pa.及测试数量(n)。kA值见于表A1。


  二、特征检查
  本方法系计算试样之缺陷结果(CD)数量(每个试样一个结果)。合格性根据下式检核:
  CD≤CA
  当中CA为可接受缺陷数量,其值见表A2。
    表A2 可接受缺陷数量
  ━━━━━━━┯━━━━━━
     n    │   CA
  ━━━━━━━┿━━━━━━
    0至少9  │   0
    40至5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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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     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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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至69    │     2     
─────────┼──────────
  70至84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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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至99    │     4     
─────────┼──────────
  100至109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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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O.075(n—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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