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三)教育行政 1.基础教育
 

法令 第13/95/M号

订定澳门高美士中葡学校之组织架构——废止适用于高美士中葡中学之七月五日第33/93/M号法令

三月六日

  第一条 (标的)
  本法规制定“高美士中葡中学”(以下简称学校)之组织。
  第二条 (行政领导机关)
  一、学校之行政领导机关由一名校长及两名副校长组成。
  二、校长及各副校长系由总督在听取教育暨青年司之建议后,于七月上旬透过批示,自在本地区执教最少三年之教师中委任。
  三、为薪俸之效力,校长及各副校长分别等同于处长及组长。
  四、在校长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教育暨青年司司长指定之一名副校长代任。
  第三条 (任期)
  一、行政领导机关之成员之任期一般为两年。
  二、如任命以编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方式获任用之教师为上述机关成员,其任期不能超过合同所订之期间。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
  教学委员会系协调及指导学校教学之机关,负责在教育学及教学法领域、指导及关注学生、教员及非教员之培训、教学活动之开展及推动社会文化活动方面,向行政领导机关提供辅助。
  第五条 (行政辅助中心)
  学校设有一行政辅助中心,负责一般文书处理。
  第六条 (授课时数之减少)
  一、在行政领导机关担任职务,为所有之效力,等同于执行教职,并有权获减少授课之时数。
  二、校长及各副校长分别教授一班。
  三、有关因担任本法规所规定之其他职务而获减少授课之时数之情况,载于学校之运作规定内。
  第七条 (教学指导之架构及运作规定)
  学校之教学指导架构及运作规定由总督透过批示核准。
  第八条 (修改)
  在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号法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多一项,其内容如下:
  f.“高美士中葡中学”。
  第九条 (过渡规定)
  一、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不适用于一九九四/一九九五学年,并维持现任领导及管理机关成员之任期至期满。
  二、在规范“殷皇子基础及中等学校”组织之法规核准前,“伯多禄葡文官立小学”校长加入七月五日第33/93/M号法令第三条所规定之管理委员会,并代替“高美士中葡中学”校长之职。
  第十条 (废止)
  废止适用于“高美士中葡中学”之七月五日第33/93/M号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