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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5/99/M号
修改六月一七日第 31/96/M号法令(公共行政当局工作人员之房屋分配制度)
二月八日
独一条(修改六月十七日第31/96/M号法令)
六月十七日第31/96/M号法令第十二条及第十六条修改如下:
第十二条 (临时名单)
一、竞投申请书递交期间告满后,审核委员会须于三十日内制定获录取及被剔除之竞投人名单,并简要指明剔除竞投入之理由,而上述期间可由财政司司长以批示延长。
二、……
a.……
b.…… c.……
d.……
第十六条 (评核名单)
一、自公开确定名单起四十五日内,财政司须对竞投人进行评核及排列名次,并将有关名单呈交总督认可,以及根据第十二条第二款a项、b项及C项之规定将名单公开。
二、……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