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务人员制度 (三)福利
 

法令 第5/99/M号

修改六月一七日第 31/96/M号法令(公共行政当局工作人员之房屋分配制度)

二月八日

  独一条(修改六月十七日第31/96/M号法令)
  六月十七日第31/96/M号法令第十二条及第十六条修改如下:
  第十二条 (临时名单)
  一、竞投申请书递交期间告满后,审核委员会须于三十日内制定获录取及被剔除之竞投人名单,并简要指明剔除竞投入之理由,而上述期间可由财政司司长以批示延长。
  二、……
  a.……
  b.……  c.……
  d.……
  第十六条 (评核名单)
  一、自公开确定名单起四十五日内,财政司须对竞投人进行评核及排列名次,并将有关名单呈交总督认可,以及根据第十二条第二款a项、b项及C项之规定将名单公开。
  二、……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