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3.自然资源
 

法令 第2/96/M号

解除一幅位于沙梨头海边街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

一月八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为3平方米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拨归为本地区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发出之第733/89号地籍图内以字母“B”标明,而该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