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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35/89/M号
重组公开映、演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之薪俸事宜
五月十八日
第一条 五月二十日第15/78/M号法令第二条及第四条修订如下:
第二条 一、公开映、演甄审委员会附设于教育司,其组织如下:
a.教育司司长任主席;
b.总督指派委员六名,有本地区自主机构、澳门保安部队、新闻司、华务司、行政暨公职司及澳门文化学会之代表;
c.委员三名,经委员会主席建议由总督指派,其中一名为推广及/或演艺机构代表。
二、秘书一名,由委员会主席指派一名教育司公职人员担任,但无表决权。
第四条 委员会主席倘不在或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上级指派一名委员代替。
第二条 一、公开映、演甄审委员会主席、各委员及秘书,每月有权收取相当于公职人员薪俸表索引一○○点的百分之二十五及百分之二十薪酬。
二、倘委员会成员被通知出席,每缺席一次,将被扣除上款所指薪酬的八分之一。
第三条 对公开映、演甄审委员会之运作,教育司须给与行政及财政支持。
(该条已被修改,详见法令第40/93/M号)
第四条 撤销七月一日第20/78/M号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