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务人员制度 (四)其它
 

法令 第48/95/M号

根据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号法令第18条第1款关于转入超额人员状况之规定,说明澳门公共行政人员之固定及长期报酬之预算情况

九月十八日

  第一条 (负担)
  根据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号法令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转入超额人员状况之澳门公共行政公务员及服务人员者,其固定及长期报酬之支付所引致之负担,以转入该状况前一贯用作支付该等报酬之项目承担。
  第二条 (生效)
  本法规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