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行政机构 (十)各种委员会
 

法令 第43/93/M号

重新编写三月二十日第21/89/M号法令第四及第五条(更改监察燃料产品设施委员会成员事宜)

八月三十日

  独一条 三月二十日第21/89/M号法令第四条及第五条之条文修改如下:
  第四条 (组成)
  一、……
  a.……
  b.……
  c.……
  d.海事署(DSM)
  二、……
  三、第一款所载机构之代表及其代任人,由总督应有关机构之建议委任。
  四、……
  第五条 (运作)
  一、监察燃料产品设施委员会在上条第一款所批机关代表或其代任人出席时,方得运作。
  二、……
  三、……
  四、……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