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行政机构 (十)各种委员会
 

法令 第60/99/M号

设定土地委员会之组成及权限——若干废止

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 (标的)
  本法规确定土地委员会之组成及权限。
  第二条 (性质)
  土地委员会系总督在土地批给事宜上之咨询机关,其运作附属于土地工务运输司(葡文缩写为DSSOPT)。
  第三条 (权限)
  土地委员有以下权限:
  a.对土地批给卷宗发表意见,不论土地所归属之实体为公共实体或私人实体,亦不论其所属之法律制度为何;
  b.在利用获批给之土地方面,就承批人对法定及合同义务之履行发表意见,以及建议处以罚款及其他法定或合同规定之处罚;
  c.对征作公用之获批给土地之卷宗发表意见;
  d.批给、续批、解除及废止土地临时占用准照;
  e.促进及出席公开竞投以及解决其附随事项。
  第四条 (组成)
  一、土地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a.土地工务运输司司长,并由其负责指导及领导;
  b.地图绘制暨地籍司司长;
  c.澳门物业登记局局长;
  d.澳门市政厅一名代表;
  e.海岛市市政厅一名代表;
  f.土地工务运输司法律厅厅长;
  g.土地工务运输司城市建设厅厅长;
  h.土地工务运输司土地管理厅厅长;
  i.无投票权之秘书一名。
  二、任何成员缺席、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法定代任人代替。
  第五条 (强制性簿册)
  一、土地委员会须设置以下簿册:
  a.议事簿册;
  b.批给及占用卷宗之登记簿册。
  二、上款所指之簿册应载有启用书及终结书,由秘书缮立及由主席签名,并由主席在各页内作简签。
  第六条 (运作)
  一、土地委员会每星期召开一次平常会议,并可视工作量而召开特别会议。
  二、须在每次土地委员会会议中缮立及通过有关会议纪录。
  第七条 (执行上之辅助)
  土地工务运输司负责向土地委员会提供工作上之技术、后勤及行政辅助。
  第八条 (回报)
  土地委员会之成员及土地工务运输司技术辅助处处长有权收取适用法例规定之出席费。
  第九条 (废止)
  废止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第1679号立法性法规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八条及三月二十五日第8/78/M号法令。
  第十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翌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