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行政法 (一)经济行政 3.自然资源
 

法令 第21/92/M号

关于解除一幅地公产性质转为无主土地并为本地区私产

三月三十日

  独一条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四条之规定,解除总面积为8平方米之地段之公产性质,且视作无主土地归并为本地区之私产。该地段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司于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七日所发出之第782/89地籍图内以字母“C”标明,而有关地籍图附于本法规并成为其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