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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1/92/M号
修订澳门公职人员章程(关于发放出席费)
一月六日
第一条 (出席费)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通过之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如下:
第二百一十五条 (发放)
一、当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有需要出席经总督预先许可在正常办公时间外举行之委员会、项目组或工作小组会议时,方获发给出席费。
二、出席费之金额相当于薪俸表一百点之百分之十。
三、免除固定办公时间之人员,尤其是领导及主管人员,不应获发给出席费。
四、根据第一款规定所发放之出席费应由有关机关或机构之领导人许可。
五、总督得透过批示,批准支付出席费予被委任出席第一款所指会议之公共机关以外之人员,即使会议在正常办公时间内举行者亦然。
第二条 (特定制度)
一、立法会及咨询会中有关出席费之法律制度继续生效。
二、翻译人员亦可按适用于其本身之法例而获发给出席费。
第三条 (废止)
废止与本法规之规定有抵触之法例。
第四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于公布之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