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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4/96/M号
设立外交人员及领事人员辅助部
一月八日
第一条 总督办公室暨政务司办公室技术行政辅助部门(葡文缩写为SATAG),有权执行接受领事或领事人员驻澳门之程序,以及执行因适用《外交人员通则》而产生之一切活动。
第二条 十一月十三日第78/89/M号法令第二条之内容修改如下:
第二条 (结构)□
一、……□
二、……□
a.……□
b.……□
c.驻澳门外交人员及领事人员辅助部。□
三、……
第三条 一、驻澳门外交人员及领事人员辅助部(葡文缩写为NAADC)之职能尤其为:
a.组织关于接受领事及其他外交人员驻澳门之程序,并就该等程序作报告;
b.向享有外交人员地位之住或驻澳门之外交人员及领事人员发出身份证明文件;
c.促进规范外交人员地位之规定之执行,并给予住或驻澳门之外交人员及领事人员有权享受之特权、豁免权、免除及免税额;
d.编造驻澳门领事团之表以及享有外交人员地位之其他实体之表;
e.执行其他特定工作及贯彻在国际关系范围内获赋予之工作。
二、上款b项所指之身份证明文件式样系由总督以训令核准。
第四条 经四月二十四日第19/95/M号法令修改而附于二月十九日第41/90/M号训令之总督办公室暨政务司办公室技术行政辅助部门之人员编制,由附于本法规之表代替。总督办公室暨政务司办公室技术行政辅助部门人员编制(经训令第311/96/M号修改后之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