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务人员制度 (三)福利
 

法律 第10/90/M号

调整担任本地区政府机构及市政职位的薪酬

八月六日

  第一条 (修订第9/87/M号法律第一条)
  八月十日第9/87/M号法律第一条修订为:
  第一条 (总督的薪酬)
  总督月薪俸订定为七万元。
  (该条已被修改,详见法律第2/92/M号)
  第二条 (修订第26/88/M号法律第九条)
  十月三日第26/88/M号法律第九条修订为:
  第九条 (薪酬金额)
  一、上条所指薪酬金额是根据给予总督的薪俸以下百分率订定:
  市政厅主席      50%
  海岛市政厅主席    42%
  市政厅副主席     42%
  海岛市市政厅副主席  37%
  市政厅全职委员    35%
  海岛市市政厅全职委员 32%
  市政厅非全职委员   18%
  海岛市市政厅非全职委员18%
  市议会成员       7%
  二、市政执行委员会成员的薪酬不得与市议会成员的薪酬一并收取。
  第三条 (生效)
  经本法律修订的薪酬,由下列日期生效:
  a.第9/87/M号法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三条所指职位的权利人,由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
  b.第26/88/M号法律第九条所指职位的权利人,由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
  第四条 (补偿)
  按照第26/88/M号法律第九条二款的原来条文经作出的支付,将毋须交还,而应在因施行本法律所应得补偿中扣回。
  第五条 (预算负担)
  施行本法律而引致的负担分别由本地区总预算及市政机构预算内的记定拨款予以应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