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行政机构 (十)各种委员会
 

法令 第10/94/M号

通过体育委员会架构及运作——废止五月十八日第29/87/M号法令及四月十六日第12/90/M号法令

二月七日

  第一条 (体育委员会)
  本法规规范体育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之组成、权限及运作。
  第二条 (性质及宗旨)
  委员会为一咨询机关,其宗旨为,以确保体育人员及体育组织参与及主动参加讨论体育运动中之重大事项,以及谋求对有关发展体育之措施及活动之共识之方式,辅助总督制定体育政策。
  第三条 (组成)
  一、委员会由总督主持。
  二、下列者亦为委员会之成员:
  a.监督体育领域之政务司;总督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代替之;
  b.澳门体育总署署长;
  c.澳门市政厅厅长或其代表;
  d.海岛市政厅厅长或其代表;
  e.教育暨青年司司长或其代表;
  f.土地工务运输司司长或其代表;
  g.澳门体育总署副署长;
  h.澳门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
  i.五名由被认可之体育总会指定之领导人员,其任期为两年;
  j.不多于三名由总督指定之在体育领域内享有声誉之人士,其任期为两年。
  三、对工作程序所列之事宜具有特别资格之人士,可被邀请参加委员会之会议。
  第四条 (委员会之权限)
  委员会之权限为:
  a.协助订定体育发展政策之大纲,并作出认为有需要之建议及提议;
  b.就发展本地区体育之方案及计划作出意见书;
  c.透过体育发展基金,就发放津贴予体育总会及其他体育组织之年度计划作出意见书;
  d.就向委员会呈交之有关事项提出意见。
  第五条 (委员会之运作)
  一、委员会在大多数成员出席之情况下开会,而有关之工作程序应由总督核准。
  二、委员会会议之召集属总督之权限;总督得主动,或应不少于半数成员之提议而召集之。
  三、每次会议均须缮立会议记录,其内应简略报告有关之讨论内容。
  四、总督可将本法规赋予之权限授予监督体育领域之政务司。
  第六条 (行政及财政辅助)
  委员会在一般运作上所需之行政及财政辅助,由澳门体育总署确保之。
  第七条 (出席费)
  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参与会议者有权依法收取出席费。
  第八条 (废止)
  废止五月十八日第29/87/M号法令及四月十六日第12/90/M号法令。
  第九条 (开始生效)
  本法规自公布翌日起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