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第38/85/M号
在八月十二日第 19/78/M号法律核准之市区房屋税章程增设一条文
五月十一日
第一条 在经八月十二日第19/78/M号法律核准之《房屋税规章》内附加下列第一百三十三条-A: 第一百三十三条-A (期间之更改) 在例外情况下,总督得基于重要原因,透过公布于《政府公报》之批示,更改本规章第五章所规定之征收期间及缴纳方式。 第二条 本法规立即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