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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第37/97/M号
订定向本地区高等教育以外之学生颁发学习上之奖项之标准及形式
九月八日
第一条 (标的)
本法规订定向本地区高等教育以外之其他各种教育水平及类型之公立及私立教育机构学生颁发学习上之奖项之标准及形式。
第二条 (甄选)
一、教育机构领导机关有权限甄选应嘉奖之学生,但须听取其教学组织之意见。
二、应考虑之甄选标准为:学生之学业成绩及学习进展情况、品行、学生之勤谨性及参与教育机构内外教育活动之积极性。
第三条 (学习上之奖项)
对根据上条之规定被评为成绩优异之学生所颁发之学习上之奖项,分别为:
a.澳门总督奖;
b.贾梅士奖;
c.李白奖;
d.黎登奖;
e.殷皇子奖;
f.高美士奖;
g.颜严若蒙席奖;
h.蔡凌霜奖。
第四条 (澳门总督奖)
一、澳门总督奖颁发予本地区每一所教育机构之小学、初中及高中,或同等教育程度之两名成绩最佳之毕业生。
二、奖项包括奖状、奖牌及奖金;小学毕业生之奖金为澳门币一千元,初中毕业生之奖金为澳门币二千元,而高中毕业生之奖金为澳门币三千元。
第五条 (贾梅士奖)
一、贾梅士奖颁发予在葡萄牙语学科上获取最佳学年成绩之本地区每一所教育机构之小学、初中及高中,或同等教育程度之一名毕业生。
二、奖项包括关状及奖章。
第六条 (李白奖)
一、李白奖颁发予在中文学科上获取最佳学年成绩之本地区每一所教育机构之小学、初中及高中,或同等教育程度之一名毕业生。
二、奖项包括奖状及奖章。
第七条 (黎登奖)
一、黎登奖系按照赠与人之意愿颁发予至少第十年级及第十一年级就读于以葡文为教学语言之教育机构,并在第十二年级获最高分数且在法律容许之最短时间内修毕中学教育之一名学生。
二、该奖以透过有关教育机构名义存放之“中华电力有限公司”股份之年度收益作为奖金,但该奖金不得与其他奖金一并收取;遇放弃之情况,则颁发予符合上款所定条件而成绩名列第二之学生。
第八条 (殷皇子奖)
一、殷皇子奖颁发予以葡文为教学语言之初中或同等教育程度学生中以撰写有关东西方文化交流之文章获最佳成绩之两名学生。
二、奖项包括奖状及奖牌。
第九条 (高美士奖)
一、高美士奖颁发予以中文为教学语言之初中或同等教育程度学生中以撰写有关东西方文化交流之文章获最佳成绩之两名学生。
二、奖项包括奖状及奖牌。
第十条 (颜严若蒙席奖)
一、颜严若蒙席奖颁发予就读成人教育领域之由教育暨青年司开办之葡萄牙语推广课程之两名成绩最佳之学生。
二、奖项包括奖状及奖牌。
第十一条 (蔡凌霜奖)
一、蔡凌霜奖颁发予每一所提供职业技术教育之本地区教育机构所举办之每一职业技术课程中获最佳学年成绩之一名毕业生。
二、奖项包括奖状及奖牌。
第十二条 (负担)
因执行本法规而产生之负担,由在本地区总预算内登录之款项承担,但第七条第二款所指之黎登奖除外。
第十三条 (最后规定)
一、教育暨青年司有权限执行本法规之规定。
二、澳门总督奖奖金金额之更改,由总督以批示为之。
第十四条 (废止)废止七月七日第72/84/M号法令。